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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后老板不当董事,公司出事也得承担?

​英国高等法院最近出炉了一个有关“实质董事”的案件。简单说,也就是认定当事人,在“事实上/实际上”究竟是不是一个公司的“董事”(Director)

这个案件的名字叫做Secretary of State for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 v Rahman [2020] EWHC 2213 (Ch)。案件的主角应该可以算是当事公司的“前董事”,总之据当事人本人声称,他并不是案件中当事公司(目前的)董事。

话说从头:案件的来源是这样的,案件中的当事人姓Rahman(我们后面皆以Rahman先生称乎他),他曾经是一家名叫Viceroy餐厅的董事。不过该餐厅是归另一位名叫Sharof先生所有。

2012年的时候,Rahman先生就完全退掉他在Viceroy餐厅的股份,并在2014年也完全卸下了他的“董事”一职。之后,Sharof先生也为该公司/餐厅聘请了新的一位董事。

2016年6月,Sharof先生成立了一家新的公司,名为Spiceroy Restaurant Ltd;这家公司也就是这起案件的“当事公司”。

Sharof先生成立Spiceroy Restaurant Ltd后,他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和董事。

后来,该公司经营一家同样名为Viceroy的餐厅

2017年2月,Sharof先生说服了Rahman先生,以Rahman先生的名字为该餐厅申请酒牌,并命Rahman先生为该餐厅的指定(卖酒)负责人;原因是Rahman先生持有个人许可/个人酒牌(Personal Licence),而Sharof先生没有,所以Rahman先生去申请的话可以更快帮助餐厅拿到餐厅的酒牌(也就是“场所许可”Premises Licence)。

注:任何营业场所想在英国卖酒,都需要先申请到“酒牌”才可以。这一般包括房屋的酒牌(Premises Licence)和卖酒人的个人酒牌(Personal Licence);这两个牌照一般都是在一起的,缺一不可。)

然而,转眼间到了2017年6月,有一天该餐厅一次来了5位移民局官员,突击检查抓了餐厅里4名非法劳工。当移民局官员向那4名员工问话的时候,其中一名员工说了该餐厅的老板是Sharof先生和Rahman先生。

也因为餐厅出现了雇用非法劳工的事件,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的官员就向法院申请了针对Rahman先生的“失格”命令,意即依照《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Company Director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86)的Section 8,使得当事人(也就是Rahman先生)在法院命令的年限内,都不能再担任公司董事

注:根据《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法院具有权力命令(涉事)当事人最高15年内“被取消董事资格”,也就是未来15年都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的负责官员指出,Rahman先生“事实上”是该“当事餐厅”的董事(De facto director),即便他不是名义上的董事。

因此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认为,按照《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Rahman先生(的餐厅)雇用非法劳工的行为,已经使得他对(英国)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构成“不适任/取消董事资格”,因此法院应该下令使他(在一定年限内)不能再担任公司董事。

为此,Rahman先生针对他是否为“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给出反驳(不过他倒是没有反驳餐厅雇用非法劳工的事实)。

针对有员工指称他是公司的董事/老板,Rahman先生解释说,Rahman是很常见的印度姓氏,因此该员工指称的Rahman,并不是他这位Rahman,而是另有其人。

同时,当时突击检查的移民局官员的纪录中,所记下的那位Rahman的电话号码,和案件中当事人Rahman先生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并不吻合。

对于申请酒牌一事,Rahman先生也解释了,那只是纯粹为了帮忙Sharof先生而已,从头到尾他完全都没有参与该餐厅的管理,也自然没有承担任何“董事”的相应义务或责任。

最后,由于法官认为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并没有给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Rahman先生,就是该餐厅的“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不足以证明出当事人就是“实际上”有做着和任命董事(Appointed Director)同样职权、同样指导着公司并做出决策(具有如同着董事地位的人),所以最终接受了Rahman先生的说法,并驳回了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所做出的申请。

→ 然而从这个案件,我们应该学到或得知些什么?

其实,从最终高等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我们不难发现,法官并不是对于当事人(Rahman先生)完全没有疑虑。

事实上这个案件确实存在着一些疑点,是有关当局(案件中也就是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门)需要进一步去调查和厘清的。

然而从法官的角度来说,认为相关官员并没有针对这些可能的疑点再去进行调查,以便提供出更充足、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Rahman先生就是该餐厅的“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

换句话说,如果今天有关当局给出的证据足够充足,得以说服法官相信Rahman先生就是事实意义上的“董事”的话,那么Rahman先生恐怕就很难逃过相应的处罚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处罚”其实并不仅仅限于这个案件中,有关当局想要向法院申请的“失格命令”。身为董事,如果公司出现了聘用非法劳工的情况,当事人自然还有可能遭到刑事起诉的。

需要指出的是,身为公司的董事,当公司面临刑事起诉的时候,公司的董事几乎都会同时面临同样的刑事起诉。这些普遍的刑事起诉例子比如说有:偷税漏税,商标侵权,销售伪劣产品,非法雇佣黑工等。

同时,按照英国移民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公司被发现雇佣黑工,公司的董事在申请永居,入籍甚至是续签的时候,将会面临着非常大的机会被拒签

因此,假设当事人注册的公司开了一家外卖店,移民局查处该店有聘用黑工的情况,基本将会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董事)将来的移民身份。当然了,如果当事人被刑事起诉了,更会对其移民身份造成严重影响。

→ 其次,“实质董事”就是董事,承担同样责任!

从上面案件我们基本也可以知道,所谓的“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即便并不是“任命董事”(Appointed Director);也就是“董事”的名字就算没有写着当事人,当事人没有被公司“正式任命”为董事,但是当事人只要实际上行使的权利是属于“董事”的权利范围的,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一旦(公司)违反了这些责任,“董事”基本就需要被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而“实质董事”虽然职位上(看起来)并不是董事,但也要按照董事的职位来承担相应责任,甚至接受相应处罚。

在这个层面上,当事人不论是“实质董事”还是“任命董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关义务都是一致的,并不存在“实质董事”就可以承担较少责任或处罚的现象。

从上面Rahman先生的例子,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类似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在华人圈当中;比如说当事人自己虽然做着相当于董事的职责、享有着相应的权利,可是在公司/企业当中并没有挂名董事。

即便如此,一旦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这些没有被正式任命的“实质董事”,也还是会被当成同样的“董事”对待的。

而这一点,其实只要相关官员多做一些调查,很容易就可以发现的。

比如就拿上面Rahman先生的案例来看,如果当时有关官员再多去调查一些,例如从员工或者Sharof先生那边再去多搜集一些证据,或者调查Rahman先生实际上有没有从该餐厅获益等等…… 其实要调查出来并不难的。

当事人如果真的是“实质董事”,最终也很难能够伪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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