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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以外的行为,为何构成员工的“合理解雇”?

丽莎不久前给大家分享过两则有关雇主解雇员工,不同的情况是否构成“非法解雇”的例子。当时那两则案例都是和留薪停职(Furlough)有关。

今天,丽莎要继续分享一则最新来自苏格兰上诉法院的判决。案件的重点涉及到了雇员有非法犯罪的嫌疑,而雇主是否有权因此将该员工给解雇,但避免构成“非法解雇”(Unfair Dismissal)呢?

这则案件的名称为L v K ([2021] CSIH 35,当事人原本是个学校的教师,化名为A。

A已经有了20年的教书经验,在过去这20年当中,都是非常“乾净”的,没有留下任何不好的纪录。

一天,当地警方发现从一处IP地址,有人在下载未成年孩童的不雅照。

警方寻著线索,发现了这处地址,就位于A的住所。

于是,警方找上的A,并发现了A家的一部电脑中,确实有著由计算机图形合成的图片。

不过,A否认那些图片是他本人下载的。他解释,他的儿子和儿子的同学,也会使用那部电脑,所以也有可能是孩子们打闹著下载的。

警方于是将A和他儿子都列为调查对象,并将该部电脑给收走。

由于A受到了警方的调查,于是他也将这件事诚实报告给了他工作的学校校长。

于是,学校决定先暂停A的职务。

警方认为A有触犯“持有儿童不雅照片”的刑事犯罪,并把案件上交给了检察官(也就是有“Charged”),但最后检察官决定不起诉(Prosecute)。

对于检察官的决定,A有收到一份确认信来加以证明,不过该封信上也说,检察官仍然保留对于A起诉的权力。

而A原本工作学校的校长,则向当地的教育局(算起来也就是A的雇主)寻求建议;于是雇主的人事部门就联络检察机构,想了解检察官最后为何做了“不起诉”A的决定。

检察方告诉人事部,这类信息通常只给苏格兰教育总局看的(General Teaching Council for Scotland),不过还是给了人事部一份简化版的简要报告,让人事部能够做参考。

人事部知道这份报告是很机密的,所以既没有传给学校校长,也没有再流到其他的部门或人员手中。

再后来,在召开针对A事件的雇主调查会议时,人事部提出,虽然无法确定A是否确实有下载那些照片,但证据也显示,学校方面同样无法确定,A就一定没有下载。

这种“不确定性”确实增加了安全性和名誉上的疑虑和风险;而且,万一A未来真的被“起诉”了,学校现阶段的“无作为”也可能造成后续的更多问题和麻烦。

于是,学校给出一份正式的结论,认为A确实已经对学校里的孩子,构成了“不可接受”的风险;学校决定将A给开除。

收到了正式的解雇通知后,A并没有提出校内上诉,但把案件带到了就业法院,想要法庭给他一个公道。

不过,就业法院并没有站在A的那方,认为当初学校对A做出的开除决定,虽然很困难,却也不是不合理的。

于是,A将案件上诉到了EAT(就业上诉法院)。

结果,EAT给出了和前面就业法院完全不同的结果。EAT认为,A是基于“Misconduct”(行为不端/失职)被解雇的,可是证据并没有显示A确实100%犯了罪;

EAT的意思是说,除非真的有证据可以明确地指出,A需要为该“下载图片”的行为负责,否则的话,雇主/学校方面不能完全确定就把A给开除,是构成“不公正解雇”(Unfair Dismissal)的。

这时候,换成A的雇主觉得冤枉了。他们觉得并没有做出什么不公正的程序,而且完全是为了学校和学生著想,不能承担这样的风险才把A给解雇的。

于是,学校又进一步,把案件上诉到了苏格兰上诉法院(Court of Session)。

→ 上诉法院的说法?

上诉法院首先认同雇主提出的说法,认为EAT是错把A的解雇案件,认定为是基于“Misconduct”(行为不端/失职),事实上这是基于“SOSR”(a dismissal for some other substantial reason-基于其他实质理由);也就是说,并不需要确认A一定有“犯罪”(该不雅图片100%是A下载的),才能够合理地解雇A。

上诉法院接著解释,从案件的事实来说,A的电脑确实存在著那些照片,这一点A也没有否认。

所以,这些照片虽然可能不是A下载的,但同时,也无法排除是A下载的这种可能性。

基于学校做为一个教育方的谨慎心态,是有责任去保护学校的学生,不要陷于可能(发生)的危机中。

所以根据这样的原则,既然A的电脑确实存有那些图片,学校对于A的疑虑就无法完全排除,既然风险是无法被排除(而可能导致后果的),学校基于保护学生的立场所做出的决定,也并非不合理。

再者,或许如果是其他的学校,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决定;但这也并不代表,A的雇主所做的决定就一定是不合理的。更重要的还是,A的雇主判断是否要解聘A,其过程是否为合理合法的。

上诉法院最后总结,认为EAT先前所做出的判决结果,应该要被推翻;A的雇主并没有对A构成“不公正解雇”。

→ 说了这么多,上述案件到底要表达什么?

对于雇主来说,如果旗下的雇员在工作上直接出现了非法、犯罪行为,那么直接以“Misconduct”来解雇该员工,一般没有什么问题。

但若是该“行为”是在工作以外的范围呢,例如A的案例?

从上诉法院最新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得知,雇主有权基于“SOSR”(Some other substantial reason),而非“Misconduct”解雇员工,但其判断主要根据该员工的“特定行为”(可能的非法行为/非法行为)是否导致该员工“不再”适用于他/她的工作,是否严重到对于雇主的产业或所提供的服务,可能构成危害?

比如说上面A的例子,因为他是为学校工作,他的工作是直接面对学生,所以他的行为是有可能会对学生和学校造成危险的;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合理选择不去冒险,避免可能对孩子们造成危害。

与此同时,如果是基于“SOSR”,雇主不必像基于“Misconduct”那样,一定要确认/有证据直接指出,雇员已经确实构成某犯罪行为(例如A一定有下载图片),才能将雇员给开除。

雇主只要能提出合理证据/论点去相信雇员可能对其公司/服务造成危害,就可能构成合法合理的解雇(当然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程序或规定)。

某种程度来说,对于雇主的限制是没有那么严格或极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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