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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限来了!欧盟公民和非欧盟家属须把握倒数两周做什么?

有持续关注英国脱欧后续发展和EU Settlement Scheme的莎粉们,应该不难注意到,有关欧盟定居申请的重大期限-6月30日,即将到来。

这也代表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会迎来一些相应变化。

为此,英国移民局已经最新发布一份指导文件,说明自7月1日起,欧盟公民(包括EU,EEA和瑞士公民)如何证明自己在英国的合法居留身份。

→ 欧盟护照和身份证,不再是当事人的合法居留证明

移民局最新指导文件指出,从2021年7月1日开始,除非当事人持有的是爱尔兰护照,否则其他的欧盟公民,一律都无法直接使用自己的欧盟护照和身份证,来做为自己在英国合法居留的凭证。

这就是说,对于欧盟雇员来说,如果要向雇主证明自己是有合法工作权利的话,需要使用英国政府的线上系统“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ing service”来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https://www.gov.uk/prove-right-to-work

通过该系统,雇主可以直接得知当事人持有的身份情况,包括当事人被允许从事哪类工作,以及可以在英国工作多长时间。

目前,欧盟公民(EU,EEA和瑞士公民)仍被允许出示自己的欧盟护照或身份证,证明自己在英国的合法居留权/打工权,直至本月底为止(2021年6月30日)。

→ 如何让雇主通过线上系统,查询自己的身份?

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信息给雇主:

您的共享码(Share Code);

您的出生日期。

→ 谁能适用/使用该线上系统?

当事人必须要先有一个UK Visas and Immigration帐户,而基本上,只要当事人已经申请了EU Settlement Scheme,或者签证申请是通过使用“UK Immigration: ID Check”的App完成的话,就会有这个UK Visas and Immigration帐户。

→ 当事人使用这项”线上服务“,可以用于以下:

获得一个”Share Code“(分享密码),用于向他人证明自己的合法居留身份,例如新的雇主或租房中介等;

在系统上直接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电邮地址、护照号等;

查询自己在英国的”合法权利“,例如合法打工、租住或申领福利等权利。

这同时也表示,当事人应该时时检查,确认自己的UK Visas and Immigration帐户上的所有信息,都是最新且正确的。

→ 6•30大限来临前,欧盟当事人应该积极做些什么?

首先,如果您是符合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您真的应该抓紧时间申请了!

而”适用“EU Settlement Scheme的当事人,基本是指:欧盟籍申请人(包括来自EU,EEA或瑞士公民)是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入境英国,也就是来到英国生活的;

那么,欧盟籍当事人(本人)以及其陪同家属(包括非欧盟籍家属),都能通过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获得合法居英权,继续留在英国(或对于家属来说,来到英国团聚)。

如果您已经递交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或者已经持有上述UKVI帐户的,那么您也应该检查,自己的身份和帐户里的信息,是否都正确无误;或者有需要更新的地方,也应该及时更新。

→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必申请转成EU Settlement Scheme?

当事人持有”英国“永居身份: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英国永居身份“,是指和大部份其他”非欧盟申请人“一样所申请到的英国永居身份(比如说是通过10年合法居留途径,而申请到的永居身份)。

一般欧盟公民居英5年而自动获得的永居权利(甚至是进一步申请到的永居文件、永居卡),并不属于这里所提到的英国永居身份。

即便是已经持有欧盟永居证明(Permanent Residence Documents)的当事人,也是需要去申请(转换成)EU Settlement Scheme的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的。原来的“永居文件”无法再被用于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居留身份。

当事人持有英籍或爱尔兰籍(包括英爱双重国籍持有人):

值得指出的是,严格根据英国移民法来说,如果当事人是通过原来的欧盟永居身份(也就是欧盟永居文件-Permanent Residence Documents)去申请英籍的话;

单纯只是”递交申请“而尚未获批,并且尚未参加Citizenship Ceremony(入籍宣誓仪式)的话,是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居英权的。

所以,对于这类当事人来说,最保险的做法,仍然是需要在6月30日之前,去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下的”定居身份“,不要只是坐着干等移民局的入籍申请决定。

尤其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当事人是更难确保自己的入籍申请,能够准时在6月30日前出结果的。

→ 欧盟家属申请:可被允许的“延迟”情况?

抵英日期在2021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

对于这些”欧盟家属“,如果是欧盟籍当事人的合法配偶或民事伴侣,在今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来到英国,那么其”申请期限“就是入境后的3个月内(长过6月30日期限),并且这个日期一般最晚不能晚于2026年1月1日;

如果是其他的欧盟家属(合法配偶和伴侣除外),”申请期限“则是入境英国后的3个月内。

而如果是欧盟籍当事人于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在英国领养或出生的未成年孩子,那么申请的期限则是-孩子出生或领养当日算起的3个月内。

换句话说,对于这些”欧盟家属“而言,如果是在4月1日之前就抵达英国的,那么申请期限一般是2021年6月30日;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抵达英国的,可以享有自入境英国起的3个月内(延长)申请时间。

除非,当事人符合特殊的”合理理由“,才可能额外允许”弹性时间“申请,相关”理由“下面会继续说明。

其他可能允许7月1日当日或之后申请的”合理理由“

1) 未成年孩子:由于这些未满18岁的孩子,一般需要依赖其父母或监护人等来为其递交申请,因此可能会有因父母或监护人疏忽,没有意识到孩子也需要申请身份的情况,而造成不小心错过申请期限;

因此,为了保障这些孩子的权益,移民局可能接受这些”孩子“错过申请期限的”欧盟身份申请“。

比较好的是,由于出自对于”孩子权益“的保障,指导文件中特别指出,当这类”超时“申请被递交的时候,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并不需要考虑为何该申请会错过申请期限(比如因父母的疏忽或没有意识到),也不需要考虑当初究竟是谁应该帮该孩子申请身份(例如孩子的父母、监护人,亦或负责照顾孩子的地方政府/社福等)。

并且,当初错过申请期限的”未成年孩子“等到意识到该申请的时候,该孩子也可能已经成年;因此,届时已成年的”孩子“自己递交申请,也是可被接受的。

2) 因生理或心理状况,以及/或需要受照护因素,当事人缺乏一定程度自主能力,而造成的申请延迟: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在申请上有困难,而造成超过申请期限,或者需要仰赖他人帮助或代替当事人进行申请,那么移民局也可能给予通融。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类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例如来自专业医疗和照护专家、主治医师等开立的医师证明信,得以确认当事人的情况。

3) 严重或重大医疗情况:这基本是指当事人在申请截止前(一般是不久前),需要接受重要医疗的情况,因而导致错过了申请期限,延后了申请。

这样的”重大疾病“情况,也包含了感染新冠或相关重大事件,导致了不得已的延迟-这一般必须是,当事人在申请截止的期间或不久前,因为住院治疗或因疾病导致无法从事日常自理的情况。

此外,这类情况也可能适用于”孕妇“,比如出现了产后忧郁,或者孩子难产,孩子出生后需要密切医疗照护等。

对于上述这些情况,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也同样需要附上相关证明,例如医师信等。

4) 限于受暴或受控制关系/情况中:这基本指的是家暴受害人,因为受限于家庭暴力或控制的状况中,导致当事人无法把握在期限内递交申请。

5) 被迫奴役情况:受限于现代奴役(Modern Slavery),包括人口贩卖的受害人,错过期限的申请基本也可获得移民局的酌情处理。

在这方面,如果申请人(被害人)的案件已经受到National Referral Mechanism的Single Competent Authority(英国(人口贩卖)的转介机制)的认可/验证,那么移民局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无须再提供额外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情况。

而如果尚未受到上述NRM验证和确认的,则需要自行提供相关证据给移民局。

负责审核案件的移民官员一般需要再跟更高级移民官员进行讨论,甚至和当地相关处理机构联系验证。

→ 其他可”酌情受理“情况?

1) 原持有其他英国合法签证,是在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到期:申请期限可以是,该”合法签证“的到期日之前(完成递交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合法签证“并不包括原来的欧盟签证(如欧盟家属签证,或者欧盟永居证明-Permanent Residence Documents),是指英国工签、学生签、特许签证等英国签证。

2) 原”免受“移民控制(exempt from Immigration Control)的情况,于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终止:符合这类情况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在”终止“后的90天内,递交申请。

其实呢,根据移民局的文件,其他还有一些可能被接受的情况,例如:当事人自己没有在申请期限前意识到,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所需文件(或要求),导致来不及准备并申请;或者

申请人无法使用网路,使用电脑的能力非常有限;甚至是英文能力非常有限,导致无法有效并及时申请等等……

针对个别的特殊情况,申请人需要个别提出说明,并且附上完整的支持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和情况。

比如说,申请人应该提供来自亲戚或照护人/照护机构的说明信,解释当事人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的电子使用能力或英语能力非常有限,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完成申请等。

丽莎建议:根据这些”特殊情况“,由于移民局具有斟酌处理的权力,建议当事人应该尽量备齐相关材料,给予充分合理的解释;不应该认为只要递交了,移民局就一定会予以处理并核准。

如果您实在不确定,建议您申请前尽早咨询专业移民建议。并且,如果可以的话,丽莎还是建议申请人,最好把握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申请,以绝后患。

毕竟,移民局的文件也指出,他们有权自今年7月1日起,针对没有合法身份(这里指没有持有有效EU Settlement Scheme相应身份)的当事人,开始执行移民执法(Immigration Enforcement);也就是如同以往对待无身份非欧盟移民那样,施以拘留甚至安排遣送等手段(除非,当事人可以符合”延长申请“的特殊情况)。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针对以上内容或者英国移民方面,莎粉们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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