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知道

大股东/董事一手遮天,失职渎职!如何将其罢免?

大股东/董事一手遮天,失职渎职!如何将其罢免?

可能有不少人都认为,如果一个人是公司董事,那肯定算得上是公司的话事人。如果这个人还是大股东的话,那在公司里基本就是“说一不二”的。

那如此说来,难道公司董事做了违反其职责的事情,岂不是根本无法追究?

然而现实情况中并不是这样的,即便是公司的董事,即便该董事拥有公司大部分的股权,这名董事也仍有可能被“罢免”。

那么,公司董事的法定义务到底有哪些?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义务,公司或其成员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进行应对?今天丽莎就来和大家聊聊如何“开除董事”。

案件背景:

London Infrastructure Ltd 是一家位于伦敦的公司,其主营业务是向哈萨克斯坦的出口提供出口融资咨询服务,并在哈萨克斯坦进行采矿勘探活动。它在哈萨克斯坦有三家子公司。

2020年初,公司内部矛盾浮出水面——Amin先生作为董事,多次在未通知其他董事的情况下擅自作出重大决策,甚至涉嫌转移公司资源用于与其个人相关的业务。

并且,Amin先生还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拥有London Infrastructure Ltd 42%的股份。

除此之外,案件的第一索赔人Abaidildinov先生也是London Infrastructure的董事,同样持有42%的股份。另外还有13%的股份由董事Khafizov先生持有,剩余3%的股份由其他个人持有。

面对这样的情况Abaidildinov先生坐不住了,联合其他股东想要罢免Amin先生。

公司内部开启血雨腥风的较量

2020年3月3日,Abaidildinov先生、Amin先生和Khafizov先生举行了一次网络会议。当时,Khafizov先生和Amin先生位于哈萨克斯坦的办公室,而Abaidildinov先生当时在伦敦。

虽然没有提前发出通知,但Abaidildinov先生和Khafizov先生要求将这一次网络会议讨论视为正式的董事会会议。不过Amin先生没有明确同意这一点。然而,会议仍在继续。

在那次会议上,Abaidildinov先生和Khafizov先生声称提议并通过了一项董事会决议——罢免Amin先生作为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董事职务。

然而,Abaidildinov先生和Khafizov先生坦言,公司章程并未授权董事会直接解除董事职务。因此,他们仅主张这次的会议上Amin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的CEO。

局势升级:被罢免者的“反击”

随后,Amin先生开始了他的反击,采取了各种行动:

写信给Abaidildinov先生,声称要罢免他在公司的董事职务,并声称他没有持有公司的任何股份。

向英国公司管理处(Companies House)提交的文件表明Abaidildinov先生不再是董事,而Amin先生现在是Abaidildinov先生以前持有的股份的持有人。

指示所有员工不要与Abaidildinov先生联系。

解雇公司秘书Makhanov先生。

从公司办公室搬走财物。

指示公司办公室的大楼经理不允许Abaidildinov先生或Makhanov先生进入。

暂停Abaidildinov先生和Makhanov先生的公司电子邮件账户。

一套组合拳下来,让两位公司大股东之间的纷争愈演愈烈。

法院介入,Amin董事身份终被罢免

看到自己一系列的权限和权力都被“剥夺”,Abaidildinov先生和Khafizov先生向法院申请紧急禁令。

2020年3月,英国高等法院签发禁令,限制 Amin先生:

不得再以CEO身份行事;

不得处理公司银行账户;

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室;

不得否认其他董事身份。

Amin先生虽于3月20日撤回了对公司信息的不实申报,并告知Abaidildinov先生仍为董事,但资金违规提取等问题继续发生。

因此,2020年3月30日,London Infrastructure召开正式、符合法定通知要求的董事会:再次确认Amin先生被解除CEO职务,并计划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身份。

最终在4月28日的股东大会中,经表决通过,Amin先生被正式罢免董事职务。

公司能否“炒掉”董事or大股东?

其实,不少人对“董事”的身份存在误区:公司董事的职责虽由股东间接监督,但其法律义务是直接对公司本身负责的。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这个“法人主体”才有权追究董事责任。

那么,如果董事行为严重失当,股东能否主导将其移除?

答案是:可以,但要依法进行。

在本案中,Amin先生被指控的行为,核心问题是其违反了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1条款至第177条款中对公司董事的要求:

在权限范围内行事:不得超越公司章程所授权限;

促进公司成功:所有决策应基于公司长远利益;

独立判断:不应受第三方控制;

合理勤勉与谨慎:以专业能力管理事务;

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因私利而损害公司;

不接受第三方利益:防止受贿;

披露关联交易:确保交易透明。

这些义务并非形式,而是董事行为合法性的根本依据。董事若违反,不仅有可能被公司追责,更可能面临法院的法律制裁。

这也是为什么法院能够下达禁令的原因。在某些严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公司董事违反其法定义务对其进行处罚。

罢免董事有哪些方法?

路径一:依据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营的“基本法”,会规定董事被解除的条件。以英国“标准章程”(Model Articles)为例,第18条明确规定以下情况将导致董事自动离职:

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

破产或无力偿债;

被医生书面确认无法履职三个月以上;

主动辞职。

路径二:通过股东普通决议(Ordinary Resolution)

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168条,只要获得出席会议股东中超过50%票数的支持,即可通过普通决议将董事罢免。

不过该程序对通知和听证权利有严格要求:

至少提前28天发出特别通知;

被罢免的董事有权提交书面陈述,或在会议中发言自辩。

因此通过此方式进行罢免时,需要注意程序性问题。

路径三:通过法院提起不公平损害诉讼(Section 994)

若董事的行为对其他股东造成实质性损害,且已难以通过公司内部程序纠正,股东可依《2006年公司法》第994条,向法院提起“不公平损害利益”(Unfair Prejudice)诉讼。

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裁定:

罢免董事;

要求董事出售股份;

赔偿公司或股东损失。

路径四:促使董事主动辞职

实践中,若董事被告知其行为已涉嫌违法或将遭到股东投票罢免,有时会选择主动辞职以保全名誉或避免法律追责。

这种方式对公司而言省时省力,尤其适用于避免公开冲突。但需警惕合同约定,如董事服务协议中若未规定可随时辞职,辞职后果仍需依法处理。

丽莎小结:法律程序虽复杂,果断行动最关键

上文中的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董事一旦失责,不仅损害公司利益,更可能引发治理瘫痪,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将被动摇。要挽回局面,就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合规、理性、有策略地应对。

因此,当您在公司遇到类似的问题,或是当您作为董事,被其他董事侵犯利益的话,应当及时应对:

第一时间查看公司章程及协议,确认是否已触发免职条件;

权衡是否通过普通决议移除董事,注意程序合规;

若事态复杂,则向法院申请确认声明或提起不公平损害诉讼;

在整个过程中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董事免职无效。

董事行为受法律严密规范保护,同时也被严格约束。发现问题时迅速行动,是对公司、对股东、对公司同事、公司管理章程的最大的负责和尊重。如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随时联系丽莎律师行。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觉得丽莎的文章不错?请不要吝于点赞和转发!您的支持是丽莎继续前进的动力,我们将尽力为莎粉们提供最新最全的实用信息。

丽莎律师行 —— 最具国际化视野的英国华人律师行,专精于商业、房产、移民、家庭和诉讼法。<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7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