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影视作品当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外交官行使外交豁免权的情节,可以让其免受当地法律的限制和管辖,这看似“法网之外”的权利,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时有发生。
很多观众在看到这一场景后,会情不自禁地浮想联翩:认为外交官可能会有“无尽的特权”。其实不然,在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其实明确了外交豁免权的内容。
一般来说,外交官在以下方面拥有豁免权:
可豁免刑事诉讼,可不受驻在国的刑事追诉;
民事与行政管辖豁免权,无驻在国中央到地方的纳税义务;
豁免担任证人的权利,无出庭作证的义务。
这看起来外交官似乎拥有一系列的“特权”,但是,这不意味着外交人员就可以在他国“为所欲为”。毕竟触犯了当地的法律,尽管可以在刑事上和民事上享受豁免,但是,驻在国还是有权驱离外交官的。
而今天丽莎要和大家分享案件(Basfar v Wong)中,尽管案件中的一方是外交人员,但是英国的就业法庭和最高法院仍旧顶着压力审理这一案件,而在此案背后,除了有关就业权利的索赔,甚至还牵扯到了现代奴隶制的问题。
那么,在这一案件中外交人员是否成功行使自己的外交特权,免于出庭呢?这场“外交豁权”与“英国劳工法”的较量,到底谁笑到了最后呢?
案件背景:
案件中的上诉人是外交官Khalid Basfar哈立德·巴斯法尔先生(下称“B外交官”),是沙特阿拉伯王国驻英国使团的外交官。在本案的第一次审理中,B外交官是被告,随后反诉,成为了上诉人。
而案件的被告是Wong女士(下称“W女士”),她是一名菲律宾国民,专门从事家庭佣人行业,也就是大众所熟知的菲佣。在案件的第一次审理中,W女士作为索赔人,在后续的上诉过程中,成为了被告。
介绍了两人的身份,各位莎粉可能已经能够想象出案件的一些轮廓了。
W女士作为佣人,在2015年11月就开始在B外交官家中工作,当2016年8月B外交官被派驻到英国后,她也随即来到英国,继续为其提供家佣服务。
但令W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她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却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甚至想要设法逃脱,不过,她最后还是鼓起勇气将B外交官告上英国法庭。
每天工作超16小时,外交官却7个月不发薪水
为了能够来到英国,并且在英国工作,B外交官给W女士准备了一份雇佣合同,其中限定了W女士将会受雇于B外交官,每天最多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1天,并有近1个月的带薪休假。
除此之外,B外交官也会为W女士提供住所,并且按照英国的国家最低标准来支付薪资。
当然,上述合同都是为了迎合W女士在英国的工作签证要求。而实际上,W女士的实际待遇与雇佣合同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
根据W女士的描述,她在抵达英国之后,除了出门清倒垃圾之外,一直都被关在B外交官的家中,几乎没有人身自由。
除了限制人身自由,W女士每年只有两次能够使用B外交官的手机与家人取得联系。
更为过分的是,W女士被要求每天早上7点开始工作,直到晚上11:30左右才能下班,更没有休息日等任何休息时间。
甚至要求W女士每天始终携带家中的无线电话,以便24小时听从B外交官及其家人的吩咐和要求。
除了工作强度的问题,W女士还经常被侮辱,比如用非常冒犯性的名字来称呼W女士;当B外交官的家人在家时,W女士只被允许吃他们剩下的食物等。
然而,就是这样待遇,W女士在来到英国后的7个月内没有任何薪酬,除了2017年7月,W女士和B外交官的家人一同去吉达旅行,在这次旅行中,W女士收到了9,00沙特利亚尔(约合1,800英镑),在此之后,她没有得到任何报酬。
形同“现代奴隶”,W女士选择出走上诉
在这样的情况,W女士真的没有办法继续忍受这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并且认为B外交官的行为是现代奴役的一种形式,严重地侵犯了她的人权。
在这样的情况下,W女士下定决心选择出走,寻求庇护。
2018年5月,W女士设法逃脱了B外交官的家,随后以索赔人的身份来到英国的就业法庭,就工资问题和违法就业权利问题向B外交官提起诉讼。
然而,由于B外交官具有外交豁免权,他借此驳回W女士的诉求。
由于案件已经超越了就业法庭和上诉法庭所能审理的范围,于是B外交官的反诉请求直接跨越了上诉法庭,跳级来到了英国最高法院。
外交豁免权真的能免去责罚?
由于这一案件的上诉人身份较为敏感,英国高院也承受了较大的压力。不过,本案并非是一个缺少证据,无法定性的案件,而是相对来说,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
那么既然B外交官声称自己有外交豁免权,英国高院就从这里开始下手。
根据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31(1)条的规定:
“1. 外交代表享有接受国刑事管辖豁免。他还应享有其民事和行政管辖权的豁免,但以下情况除外:
…
(c) 与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从事的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有关的诉讼,而并非与公务有关。”
换一个通俗易懂的说法,外交代表的确有自己的外交豁免权,但是这一豁免权的范围仅限于和外交公务有关系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如果是参与了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诉讼,那么是没有所谓的“外交豁免权”的。
那么,B外交官雇佣W女士作为自己的家佣属于这种商业活动吗?
实际上,这种雇佣行为其实是不构成上述法律中所限定的“商业行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雇佣是一种自愿的关系,是自由订立合同并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的。
而在现代奴隶制的概念中,强迫移民工人的劳动不能认定为是自愿的雇佣关系。出于强迫劳动行为这一点,说明了B外交官和W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是自由缔结的,是可以视作一种“现代奴隶制”的行为,并且B外交官从中获得了收益。
这两种概念存在本质上的区别:雇佣是一种自愿的关系,自由订立并受合同条款约束,而现代奴隶制的本质是通过胁迫和控制受害者来榨取工作。对于随雇主迁徙的菲佣而言,这种情况通常包括身体和社会孤立以及对外界的隐蔽;心理虐待和扣留工资可能会增加受害者的依赖性。
这表明B外交官的行为相当于为个人利益而从事的商业活动,并且在剥削W女士的行为中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利益”,而这种剥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系统性地进行着,可以判定这是为个人利益而从事的商业活动。
换句话说,B外交官的针对W女士的待遇问题被划定在了“现代奴隶制”之列,而这属于一种类似人口贩卖、强制劳动、奴役的商业行为,既然如此定性,B外交官也就无法享受所谓的“外交特权”了。
有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和定性,B外交官的反诉以失败告终。
尽管B外交官没有成功反诉,就算这一案件在重回上诉法庭后W女士获得胜诉,其实也很难有效地执行对于B外交官的判决,而W女士也很明智地没有提出额外的索赔要求。
本案看似是《英国劳工法》击败了“外交豁免权”,倒不如说是B外交官的行为太过火,最后在英国落得一顶“现代奴隶主”的帽子,让其颜面全无,在国际上丢人现眼。
当然了,英国高院在处理此案件时也是小心翼翼,尽管英国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和执法机构,但是出于英国保护英国外交人员及其家属可能在海外面临的“政治指控”,还存在一定的报复的风险,但是,出于对“现代奴隶制”的抵制以及人权的保护,以及维护自己的价值观,英国高院只得“铤而走险”。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高院无疑是在高空中走钢丝,可能稍有不慎就会掉进国际纠纷甚至是舆论深渊。
丽莎小结:
虽然本案看似与普罗大众的生活无关,甚至相距甚远,但是从本质上来说,W女士和B外交官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
作为雇主,不论雇员是否由公司作为担保,您都需要按照雇佣合同的要求和规则给雇员安排任务,提供合理、合法的薪酬。
而不是理所当然地认为,雇主可以随意安排任务,随意占用雇员的休息时间,甚至克扣雇员薪水,对雇员使用暴力、侮辱性的词汇。
理论上来说,上述的这些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雇员可以向雇主提出索赔。
正如上述案件中,即便雇主一方拥有外交豁免权,也没能如愿上诉成功。
因此,丽莎在这里还是建议各位雇主减少与此相关的事件发生。如果您有任何相关的问题,亦或是您是雇佣关系中受到“剥削”的一方,欢迎咨询丽莎律师行,我们专业的诉讼律师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
好的,关于“外交特权与劳工法”的话题丽莎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如英国劳工法、英国公司法方面有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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