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了连续两个司法挑战并且都战败后(而且这两个判决距离现在都还算是不久前),英国移民局终于最新针对难民申请人的“申请打工权利”政策(Permission to work),做出了修改。
根据新的修改(Version 10.0),现在起移民局考虑这类申请(Permission to work)的时候,需要或者说有权考虑进去,有关申请人的“特殊情况”,而给予“酌情处理”的可能。
→ 什么方面的“酌情处理”?
说到这个,我们必须先快速复习一下,那“两个”促使移民局修改相关政策的判决。
首先,第一个判决是在去年12月,案件名为:R (IJ (Kosovo))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0] EWHC 3487 (Admin)。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是来自科索沃的一位人口贩卖受害者。
她在从人口贩子手中逃出后,向英国移民局申请了难民庇护。
在等待移民局审核她的难民申请超过一年后,她找到了一份清洁工的工作,并且向移民局申请合法打工的权利(Permission to work),希望可以做这份工作。
然而,她却因为清洁工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Shortage Occupation),被移民局拒绝给予“打工权利”。
于是,她针对该“拒绝”提出了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挑战移民局的“申请打工权利政策”。
而第二个判决,则发生在今年的一月。
这个判决来自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案件名为:R (C6)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asylum seekers’ permission to work) [2021] UKUT 94 (IAC)
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自阿富汗,基于“国际保护”理由,向英国移民局申报了难民。
这个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比较复杂,使他自2016年起(中间经过申请被拒,又提出上诉的过程),由于一直尚未确实拿到正式难民身份,所以无法在英国合法打工。
在该期间,当事人找到了一份外卖送货司机的工作,想跟移民局申请合法工作权利(Permission to work);
但和上面第一个案件类似,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因为他找到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所以申请遭到了拒绝。
于是,当事人针对移民局“拒绝给他合法工作权”的决定,提出了司法审核,并且对于移民局(原有的)申请打工权利政策,提出了挑战。
→ 申请人的两连胜!
虽然说,在上述第一和第二个案件中,当事人个别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但他们基本都是基于同样的理由,使得申请“合法工作权”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
就是说,移民局基本都是基于当下的政策,因为当事人(想要做)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也就是不在移民局的“短缺工种清单”(Shortage occupation list)上,而使得“工作权申请”,被移民局拒绝。
其实,移民局给出这样的决定,是符合移民法规的。
因为根据规定,明文要求就确实指出,难民申请人(Asylum seeker)如果提出了难民申请后,等待了超过12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收到移民局的结果,并且该“延误”,并不是出自于当事人的过错(比如说单纯是移民局,拖延了那么久的话),难民申请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合法工作权”,但是这个权利,仅限于去做“短缺工种”。
*想知道目前的“短缺工种”都有哪些,可以查看这个链接: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skilled-worker-visa-shortage-occupations/skilled-worker-visa-shortage-occupations
→ 那么,法官怎么说?
两则案件的法官,基本都指出:
虽然依照移民法来说,移民局的政策确实是这样的。但是,移民官员事实上是有权力,针对个别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给予额外的“酌情处理”,而允许当事人去做“非短缺”工作的。
但是,相关的政策文件当中(指Permission to work and volunteering for asylum seekers指导文件),却没有明确指出这点。
这导致,遵从该“政策文件”去做决定的移民官员,可能并不清楚他们具有这样的权力,从而做出不正确的决定。
因此,法官皆认为,移民局是应该修改原来的政策文件,好让(之后)审核相关申请的移民官员,能够获得更全面、正确的指引。
→ 所以,现在新的指导文件,改了什么?
在移民局最新版《Permission to work and volunteering for asylum seekers》指导文件中,新增了一段有关“酌情处理”(Application of discretion)的指导说明。
简单翻译一下“它”的意思,是在说:
当(当事人的情况)无法符合移民法规的要求时(指无法“满足”有关“工作权申请”的明文规定),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员,是有权力去拒绝该(Permission to work)申请的;除非,当事人有提出“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而如果,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员,考虑进去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时,还需要将该案件情况,通报给内部的移民技术专员(Technical Specialist),对于案件进一步检视(Review)后,才能够决定,是否应该给予“(移民法外的)酌情处理”。
→ 这代表什么?
丽莎认为,这一定程度上,有了确实的“明文”支持,自然代表“酌情处理”已经成为一种可能。
移民局自现在起,是可能允许“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在无法找到短缺工种的情况下,也能申请到合法打工的权利。
但是,如果稍微仔细看过移民局修改的内容就会知道,移民局这次的修改,基本可以说是一种“不得不做”的“最低限度”改变(或者说允许)。
移民局在指导文件中也有指出,“特殊情况”将会需要依照个别案例来个别判断;
但可以确定的是,这类移民法外的“酌情处理”,将会是“极其特殊”的情况。
换句话说,申请人们不应该将这次的“修改”,看做是一种申请条件的大幅放宽。
应该说,申请的相关要求还是没有变的;只不过,如果当事人真的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情况极其艰难的话(比如说,甚至涉及到孩子,会损害到孩子的利益;或者当事人存在严重的受害情况等),那么应该要在递交申请的时候,主动并详细地提出说明,并附上相关支持证据,要求移民局给予“酌情处理”。
那么,有着“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是有可能-不会因为找不到“短缺工种”的单纯原因,就100%一定遭到移民局的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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