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在这周稍早的文章中《情侣买房:为何不应该”如胶似漆”?》曾经提到,情侣一起买房实际上就像朋友之间共同买房那样,很多细节都应该提前讨论清楚,并且白纸黑字记录并签订下来。
因为根据英国的法律,情侣双方即便已经在一起很久,彼此认为双方的关系非常亲密,而且也同居在一起,但在法律上基本仍被视为各自单独的个体,并无法享有如同法定夫妻或民事伴侣关系那样的同等约束、义务和权利。
比如说,过去就有一则真实的新闻,新闻中的双方是一对情侣,两个人同居了32年的时间,也共同育有3个孩子。
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曾经买了一栋房子,住在一起;当时,房子是买在女方名下,贷款也是由女方支付,可是男方最初有给女方将近总房价的一半金额,一起买下这栋房子。
结果后来,双方的感情破裂了,可男方和女方仍继续一起住在该房子里;原因并不是过去以来的感情累积太深、放不下,而是任一方都觉得房子是属于自己的,互不相让,深怕谁先搬走谁就输了……
女方觉得,房子的所有份额都是她的,因为这是他俩没有结婚,男方给她的一种保障(或补偿);可男方认为,房子他也有出钱,也应该有他的份额,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对簿公堂。
在这个例子中,双方的立场和所相信的,当初都只是”口头说说“,女方说男方早已答应房子是属于她的,男方则说双方当初讲好的明明就是“共享产权”……
另一个令人深感同情的例子:
还有一个真实案例,是双方的感情很好、很稳定,也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孩子。
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其实已经订婚,只不过总觉得还有其他优先的事情需要去处理,结婚和婚礼并不是那么重要,所以一直没有结婚。
女方认为,他们已经一起买了房子,共同申请并缴着房贷,还一起给刚出生的儿子注册出生证明,所以即便还没有正式结婚,法律应该或多或少还是会保障他俩的关系吧。
可是,一个残酷的事实突然向他们袭来,男方因为肺炎不幸去世了。
男方去世后,女方想帮男方注册他的死亡证明,被告知她不是他的亲属,不能够帮他注册死亡;
之后,女方想帮男方关闭银行账户和信用卡,处理他的存款等等,可屡屡总会被冷酷地回应,她并不是他的谁,所以没有权利为他办理这些;
当时,女方急需他的最后那份工资,好用于交付房贷;可她也没有权利去领这笔钱,银行只愿意把钱付给根本都还没有个银行账户的未成年儿子(因为儿子跟男方在法律上才”有關係“)。
而这一切,只因为他俩(当初)还没有结婚;而且,他们也尚未立下任何遗嘱(虽然说他们曾经有想过)。
女方最后在接受采访的时候,绝望地说,如果今天他俩早已结婚的话,那么她(不只不会遇到上面说的那些问题)还能自动收到一笔由政府发给的丧亲补助(Bereavement Support)… 这至少能让她顿失爱人后,能够少点无措,把心力用来照顾年幼的儿子。
→ 同居关系越来越普遍,可法律的脚步却尚未跟上?
英国国家统计署(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就曾经做过调查,指出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年满16岁以上的族群,每8人中就有一人是正处于“同居”状态。
未婚男女们越来越多地选择这类建立亲密关系或者家庭的方式。
就连目前的英国首相鲍里斯(Boris Johnson),先前也成为英国史上第一位,和自己的另一半以“同居”形式入主唐宁街的国家领导人(虽然说他俩近期已经完成婚礼)。
然而,在英国目前共计约330万的同居人口当中,有不少人或许并不清楚的是,虽然同居双方会认为自己和对方就像夫妻或家人那样生活着;但在实际法律层面上,同居伴侣却是比结婚配偶或民事关系结合伴侣要获得的保障”少的多”。
→ 所以说,同居伴侣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目前的英国法律,如果同居伴侣(Cohabitation)事先没有立下遗嘱的话,那么当其中一方不幸过世时,另一方是无法“自动”继承过世那方的任何财产的。
除非说,双方有“共有”的房产(但只限定于“Joint Tenancy”),或者有联名银行账户(Joint Account)等共有财产;那么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基本才有权对于该房产或者账户等进行安排。
换句话说,同居伴侣如果想要保障,万一未来发生什么意外变故而无法保障到另一半的话,目前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尽早订立好一份遗嘱,把希望做的财产分配等内容事先安排好,才能比较大程度地保护到对方。
不过,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同居伴侣不像结婚配偶那样,继承另一半的遗产时可以被豁免缴交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对于同居伴侣来说,一般必须依照目前税局的相关规定来缴交相应的遗产税(如果超过了免税门槛的话)。
再进一步说,假设今天任何一方都没有不幸事件发生,但到了最后双方只是单纯想要分手,那么同居伴侣这个时候,基本也无法像离婚夫妻那样地受到法律保障。
怎么说呢,比如说今天一对同居伴侣一直以来都像是一个家庭单位那样生活着,俩人也共同养育了孩子;其中一方主要负责在外工作赚钱养家,而另一方则没有工作、全心全意照顾着家庭。
那么,假设今天是一对结婚的配偶离婚了,法官在做离婚判决的时候,基本会把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视为一致的;也就是不论是负责赚钱养家还是负责照顾家里的,双方对于一个家庭的付出一般都是同等重要的。
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一般会公平地让之前一直在照顾家庭而无法外出工作的那方,获得相应的财产来支持他或她离婚后的生活。
可是这一点如果放到同居伴侣(Cohabitation)上就非常不一样了。
同居伴侣并没有像结婚配偶那样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今天假若其中一方在过去以来一直都负责照顾家庭而没有外出工作的话,那么一旦双方分手后,是很难因为过去对于家庭的贡献而得到什么的。
最糟糕的情况下,假如当事人手边还没有任何存款或房产等的话,一时之间顿失经济来源,恐怕连维持正常生活都会有困难。
因此,对于这类情况来说,比较直接的建议是,当双方想要进入一段同居关系之前,最好白纸黑字先拟定好一份“同居协议”(Cohabitation Agreement,或者也有人将其称之为“Living Together Agreement”)。
总的来说,“同居协议”指的就是双方事先订好一份像合同的文件,列清楚双方在这段同居关系中的“职责”,以及将来若是分手的话,双方在房产或其他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等方面,都要如何规划和安排。
双方对于各种事项的分配或安排,尽量是列得详细一点,以免之后出现歧义而造成更大的纠纷,或者需要花费更多的金钱、时间和心力去處理這些糾紛。
“同居协议”可以由当事双方,一起找一个可信赖和有信誉的专业律师,协助起草和见证,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
协议的内容一般可以规定,当事人双方一旦终结同居关系的话,在房屋或其他财产,以及家庭孩子等等方面该如何分配;又或者谁该负责支付赡养费,费用又是多少,双方将在哪里生活,共同的房产将会被出售还是保留下来等等的问题。
→ 除了以上,同居伴侣还应该注意以下:
在做出任何承诺前,无论双方的关系有多亲密,都应该要“白纸黑字”把内容写清楚,不要单纯依赖口头承诺。
比如文章前面举出的第一个例子,女方说双方在一开始就已经同意,该栋房子的产权是归给她的;可男方却说双方最先承诺的是“共享产权”。
然而,他俩各自的说法不论是何种立场,却也都只是在口头上说说;没有见到他们提供什么实质的文件或录音来加以证明。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将会使案件变得复杂,真相更难浮出水面。
这么一来,法官整个审理的过程很大机会就会延长,他们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恐怕也会更高。
假如当初他俩在购买房子时有正式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列明他们各自的产权份额等等的话,之后一般可以省下很多麻烦和金钱了。
尽量保持稳定的收入
由於非婚同居男女基本上是没有法律权利去要求另一半支付瞻养费的。
所以丽莎建议,即使当事人当下觉得自己和爱人的关系很确实;但世事难料,今日不知明日事。
所以当事人最好能够继续工作或者有固定收入进账,并培养储蓄的习惯,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独立生活,避免过度依赖对方。
当事人也应该尽量和伴侣保持财务的各自独立。万一在将来双方关系破裂,当事人起码也可以继续如常地生活。
假如当事人决定要放弃工作的话,那么就应该要求另一半在“同居协议”上写清楚分手后的安排和财产分配等,以便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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