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 Sports这个品牌,想必不少人应该听过,或者至少在英国曾经路过其店面。
严格来说,JD Sports应该算是贩售运动服饰和鞋款等商品的零售商,实体店铺遍及全英国,光是首都伦敦就有数十家,并且也通过网路贩售商品。
今天丽莎要分享的一个案件,就和JD Sports的创始人有些关系。
JD Sports的创始人之一,David Makin,他的儿子Tom Makin不幸死于骨癌,享年29岁。
Tom Makin死后,留下了他的老婆Kirsty Makin和两个未成年的女儿。
Tom和Kirsty是在2018年结婚的,但在结婚前一年,Tom把位于英格兰Bury市的一栋价值180万镑豪宅的一半股份,给了Kirsty。
后来,Tom不幸在2019年过世后,他的家人才意识到,当初他们婚前Tom赠给Kirsty的一半产权,恐怕将会使得他们需要支付高达300,000英镑的遗产税(约300万人民币)。
这是因为,当初Tom赠与Kirsty房子股份时,他们尚未结婚,而且Tom又在赠与后的7年内去世了(具体说应该是少于3年内,所以遗产税需要以40%的税率计算)。
事实上,如果当初Tom不是在婚前把房子产权给到Kirsty,而是在遗嘱中把房子留给Kirsty。
那么在Tom过世后,Kirsty同样可以得到相同的股份,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遗产税。
也因此,他的遗嘱执行人(Executor)罕见地想把这个案件带到高等法院,说服法官判决原来Tom在婚前对于Kirsty所做的“赠与”,是应该被撤销(Rescinded),也就是该“赠与”是无效的。
遗嘱执行人表示,Tom当初对于Kirsty的“赠与”是有误的,是错误把房子产权赠给Kirsty了,因为他相信这么做的话,并不会(在他死后)造成Kirsty需要支付任何遗产税。
也就是说,Tom的本意并不是想要(以那样的方式)把房子“赠与”给Kirsty,Tom完全可以直接通过遗嘱把房子留给Kirsty的(Tom在当初“赠与”的时候,并没有预期到他会在不久后的将来去世)。
所以,遗嘱执行人希望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裁决该2017年的赠与是“有误”(Mistake)而不成立的。
这样的话,通过Tom最后留下的遗嘱,Kirsty仍然可以是该房产的主人,并且避免掉约300,000镑的遗产税。
Tom和Kirsty相识于2008年,并自Tom才21岁起,就陪着他和癌症长期抗战。
Tom和Kirsty鹣鲽情深,Tom曾在他们的婚礼上,在所有宾客的面前对着Kirsty表示,Kirsty是他想要一天天好起来的动力。
然而,就在他们夫妻俩刚度完蜜月不久后,Tom就被医生诊断只剩下6个月时间。
后来,Tom在2019年6月过世,他去世的时候,第二个女儿才几个月大,大女儿也仍是蹒跚学步的年纪。
在丈夫去世后,Kirsty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最难的就是告诉才3岁的天真女儿,她的爸爸已经去了天堂,没有办法再回家的消息。
对于房产方面,Makin家庭不愿意做出过多的回复。
而案件也尚未开始审理,还不晓得法官将作出怎样的裁决。
不过,Tom的遗嘱执行人希望,可以帮他的家属争取应该有的利益,不要让Kirsty住在原本就属于她和Tom的“家”,还得因此付出额外的代价。
→ 丽莎讨论:已送出的“礼物”竟还能撤销?
其实,严格上来说,已经送出的礼物(Gift)是不能够被撤销(Rescinded)的。
就是说,送出手的礼物就已经是送出手了,即便认为该“赠送”不合逻辑或没有道理,也不至于说想反悔就能随时反悔的。
但是,送出去的礼物却有可能是“无效”的-比如说,该“赠送”事实上是有误(Mistake)的,不属于或不算是赠送人的“本意”。
这可以是比如说,受赠人认为某个物品或资产,属于“赠送”;可是赠送人/捐赠人却不是这么认为的,反之亦然。
换句话说,一个“有效赠予”(Valid Gift),是必须建立在:
赠送人/捐赠人知道他们将要赠予出什么(清楚了解赠予的内容),并且同意“它”是一种赠予,也就是当做礼物“赠送”给受赠人;
而同时,受赠人也必须接受了该“赠予”,最终才可以达成“有效赠予”。
这种认定实际上还必须是一种“主观”认定,而非客观认定。
就是说,如果要确保“有效赠予”的成立,当初负责的律师,应该要确认有证据能够证明,赠予人(送出礼物的人),确实地知道资产转移(比如汇钱,把房子转到另一人名下)的目的是什么,清楚了解这是一种“赠予”行为和将要赠予的内容,并且真正同意把该财产赠送给对方。
那么,或许有些人会问,可是当初Tom难道不是真心想要把房子赠给Kirsty吗?有什么错误呢?
我们相信,其遗嘱执行人(Executor)的争论点在于,那样的“赠送”事实上并非Tom的“本意”。
也就是说,Tom虽然有意把该房产留给妻子Kirsty,但他完全可以通过把房产写进他的遗嘱里,表明留给妻子即可,不需要通过“赠送”来达到该目的。
那样的“赠送”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而Tom当初会那么做,他的“本意”其实并非“赠送”(也就是并非想要通过该赠与行为,造成后来的结果或者说“后果”,那并不是当事人Tom真正想要达成的目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才会认为,当初的“赠送”应该视为“有误”的,因此应该被撤销。
这里丽莎需要补充提醒的是,虽然目前尚无法完全确定法官将会如何审理,但可以知道的是,当事人基本是无法单纯因为“赠送”会造成高额遗产税的理由,就要求法官裁决“撤销”当初的赠与行为的。
同时,也不可以是以赠予人(Tom)当初并不了解,赠予和遗嘱之间会造成的税务差别,会使得受赠人(Kirsty)面临高额遗产税为理由,来直接要求法官“撤销”该赠予的。
→ 最后给莎粉们补充说明“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在英国,遗产税(Inheritance Tax)征收的范围包括房产,银行存款,个人物品(经营企业,收藏品等有价值的东西)。
英籍人士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都要付遗产税,而非英籍人士只有在英国境内拥有的资产才需要支付遗产税。
→ 目前,哪些遗产不需要缴税?
遗产总价值低于缴税门槛325,000镑;
将遗产留给自己的配偶或合法(民事)伴侣、慈善事业(Charity)或社区业余体育俱乐部(Community amateur sports club)。
→ 如何计算遗产税?
英国实行“总遗产税制”,对遗产总价值超过免税额的部分按40%征税。遗产税的免税门槛为:325,000镑。
例如:遗产总价值为500,000镑,那么遗产税就是:40%*(£500,000 – £325,000)= 70,000镑。
但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如果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子女(包括领养,继子女)或孙子女,这时候的免税门槛将提高为:500,000镑。
→ 谁来支付遗产税?
通常在遗产分配时,就要由遗嘱中声明的遗嘱执行人(Executor)向税局报税缴税。
继承人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不过,如果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了一间房屋,之后将该房屋出租出去,那么所收入的租金就需要计税了。
另外,如果有人(包括配偶)接收了死者生前赠与的“礼物”,这些礼物包括房产,存款和股票等。
当礼物总价值超过了325,000镑,而且是死者去世前7年内赠予的,那么收礼物的人也需要对这部分礼物缴交遗产税。
(从上面简单的说明,莎粉们应该就可以了解到,为什么当事人Kirsty会牵涉到遗产税,而遗嘱执行人又为什么想要为该房产份额是否为“礼物”来进行争论了。)
需要进一步补充的是,目前英国的遗产税政策,存在“7年规则”(The 7 year rule),就是说根据礼物的赠予人是在哪一年过世,遗产税的课征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赠与后3年内过世:课征40%的税
-赠与后3至4年间过世:课征32%的税
-赠与后4至5年间过世:课征24%的税
-赠与后5至6年间过世:课征16%的税
-赠与后6至7年间过世:课征8%的税
-赠与后第7年或超过7年才过世:课征0%的税(不必被课征遗产税)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不知道对于以上文章内容,莎粉们有没有什么想法或者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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