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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债主/讨债公司骚扰,真只能忍气吞声?

在上周的文章中,丽莎曾经聊到有关“还款命令”的内容,包括还款安排和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欠款的话,可以采取的作法(《惊天!英首相也被告,遭法庭催款》)。

今天,我们要再进一步聊聊,如果遭遇到债权人/债主或讨债公司的“骚扰”的话,当事人可以怎么办。

→ 先给大家做个名词解释

首先,一般我们所说的债主或者债权人,英文称之为“Creditor”。

换句话说,“Creditor”指的就是,当事人(指欠款人)所“欠款”的对象。

按英国法律,如果欠款人对于债权人欠钱,但却停止还钱/不还钱的话,债权人是有权利对欠款方“采取行动”的。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如此,这也不代表债权人(债主)具有无上限的权利,为了讨回欠款而无所不用其极地去“骚扰”另一方(欠款人)。

而且事实上,如果债权方(甚至代表债权人上门索讨的“讨债公司”),如果他们对于欠款人的“行为”构成了骚扰(Harassment)的话,欠款人是有权“投诉”的。

甚至,情况严重之下(涉及到对方“登门拜访”的程度),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报警求助。

→ 哪些行为构成“骚扰”?

如果债主或其讨债公司,尝试从事以下行为来迫使当事人/欠款人,归还其欠款的话,可能构成骚扰(Harassment):

一天联络当事人许多次(照三餐“问候”),甚至选择一大早或大半夜的不合理时间;

甚至通过社交软件如推特、脸书等方式,去联系当事人;

向当事人施压,要当事人把房子等资产卖了还债,否则甚至要加更多利息;

同时聘用不只一个/多个讨债公司,向当事人讨债;

债权人不主动告知当事人,已经委托讨债公司帮忙讨债;

伪装正式官方文件寄送给当事人(例如看起来像法院文件),以达到吓唬当事人的目的;

施压当事人(再不还钱的话)就要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或者必须“大额”分期支付,并且其数字明显超出当事人可负担范围;

言语或肢体上的威胁;

当事人明明告知对方没有欠款,对方却选择忽视;

试图当众/公众场合下为难当事人,让当事人尴尬或难堪;

故意告诉其他(不相关)人有关当事人欠钱的情况,例如故意告知给当事人的邻居或其他家人/亲戚;

欺骗当事人(债权方自己是)法警,以达到吓唬当事人目的;

故意错误告知当事人,将对当事人采取什么(法律)行动,但事实上债权方是不具备执行或采取该行动权力的(例如,骗当事人说,再不还钱的话,没有法庭命令也能拿走当事人的房产);

创造已经对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如申请法庭命令)的假象,但事实上债权方根本还没有采取这类行动;

故意欺骗当事人“欠钱不还”是刑事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并不是。

→ 那么,哪些行为才不算是骚扰?

自然了,做为希望能赶紧讨回欠款的那一方,债权人(Creditor)是有权采取“合理”步骤/程序,去索讨回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些可以包括:

向欠款人寄出付款或还款通知和提醒;

打电话给欠款人,告知其欠款情况并要求还款;

打电话至欠款人的家中,但是在合理的时间(比如不是故意三更半夜电话骚扰);

采取法律行动,向法庭申请命令甚至法警的强制执行。

→ 欠款人可能会受到谁的“催讨”?

原始债权人(原债主);

讨债公司(Debt collection agency);

将“欠债”从原债主继承过去的第三方;

将执行强制行动的“法警”。

丽莎补充:

在英国,如果有人积欠像是电信公司,能源公司,供水公司等等的费用不缴,这些公司可能最后就会选择求助于“讨债公司”,让他们把欠款给追讨回来。

通常来说,讨债公司追讨当事人所欠的债务分成两种:

一种是以该公司(如:电信公司)的名义来帮他们追回欠款;

另一种则是该公司(如电信公司)将当事人所欠的债务“卖给”讨债公司,而讨债公司自然为了自己的利益,要“积极地”去把该笔欠款给讨回来。

不过,即便讨债公司想要“无所不用其极地”去要回欠款,但基本只能使用寄送书面信件,电邮,电话和简讯等方式来与当事人联系。

这也就是说,讨债公司如果派人来“登门拜访”,甚至想要拿走当事人(欠款人)店里或者家里的任何物品(即便只是恐吓说要拿走),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说,他们无权这么做。

因此,如果当事人遇到讨债公司直接派人来到店里或家里,威胁说要拿走里面的物品;

不论该笔债务是不是当事人欠下的,他们这么做都是违法的,而当事人也可以立刻报警求助。

在这方面,有些人可能会担心,自己在英国没有身份,所以宁愿选择默默承受而不敢报警……

但丽莎要告诉您的是,如果遭遇这种情况,当事人绝对是可以报警,让警察保护您的。

警察在这个时候,是会站在保护当事人的那一方;所以,当事人是不需要一昧地因为自己的身份,就选择承受所有的委屈或不公平。

→ 那如果是碰到前面列出的“骚扰行为”,当事人如何“进行投诉”?

这一般可以分成以下4步骤:

先搞清楚,前来“索款”的人是谁(例如是债主本人,还是讨债公司);

搜集对方“骚扰”的证据;

向“索讨者”提出投诉;

向相关专业机构提出投诉。

也就是说,当事人(欠款人)想要提出投诉(Complain)的话,首先自然需要先了解,要投诉的“对象”是谁。

然后,为了证明情况,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并且证据自然是越详细、越充足越好。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详细记录下对方电话甚至亲自拜访的日期和时间,以及对方每次联系的时候,都说了些什么,并且当事人都是和谁进行交谈;

是否有收到任何信件或相关文件,有的话也应该留证;

请邻居或其他当时在场的“证人”(例如同住室友),为当事人写下证人的陈述信,做为证据。

之后,当事人就可以正式进行投诉了。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如果想要向相关机构提出投诉之前,应该要先联系“催讨方”,向他们提出投诉。

当事人应该写信给对方,要求他们停止骚扰的行为,并清楚告知对方,自己未来希望被联系的方式,并请对方回信给予确认。

同时,在信中,当事人也应该指出,“骚扰”是一种刑事犯罪,因此如果对方还要持续的话,当事人将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当然了,当事人在寄出信件时,自己也应该留档备份的,以便未来有纪录/证据来证明,已经有先向对方投出投诉了。

而“催讨方”(债主)方面,在收到当事人的投诉后,需要在3个工作天的时间,给予当事人非正式的答复(如通过电话或电邮);不过正式的书信回复,一般需要更长时间。

并且,“催讨方”即便在3个工作天给予当事人回复了,他们也需要将该投诉,主动通报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 最后,如果“催讨方”不理会当事人投诉?

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对方投诉给相关的监管机构。

比如,当事人如果是受到银行、信用卡公司和房屋互助协会(Building society)的催讨骚扰,并且依照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诉程序,进行投诉无果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进一步投诉到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金融申诉服务机构/金融监察署),告诉他们,该银行已经破坏了/没有遵守Standards of Lending Practice(借款业务准则)。

当事人也可以将情况,投诉到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虽然说,FCA不会处理当事人的个别案件,但是列有“债务收讨准则”(Debt collection rules and guidance);所以他们有权对于,违反该准则的机构,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丽莎对于“催讨骚扰”方面,为大家做出的整理和说明,希望帮助有需要的莎粉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能够了解如何积极应对。

如果您对于上述内容有更多疑问,或者对于英国法律的其他方面,有任何需要协助的地方,都欢迎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我们的专业律师很愿意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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