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工作的莎粉对国民保险NI、员工所得税PAYE这些名词可能再熟悉不过了,这是您在英国纳税的完税证明,对于持有工作签证的莎粉来说,这些更是维系您签证合法性的元素之一,也是未来申请永居的一个要素。
对于雇主来说,缴纳增值税VAT和公司税也是一项法律职责(针对已注册VAT的公司)。此外,帮助员工扣除相关赋税并及时进行缴纳也是雇主的责任。
然而,丽莎今天和您分享这个案例可能让您大吃一惊,从2017年5月到2020年7月以来,这家公司私吞了3641.8万镑的应付PAYE、NI和VAT税款。随后,部分资金被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在英国购置了19套房产。
这其中到底隐藏了什么猫腻?为何能够在短短三年时间内“偷税漏税”超过3641万英镑?今天,丽莎为您讲述这个令人震惊的案件《Umbrella Care Ltd (in liquidation) v Nisa and others》。这起案件是一个公司的破产员代表公司,对公司的董事和其他几个涉嫌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所提出的索赔诉讼。
案件背景:
涉案公司Umbrella Care Ltd(下称“保护伞公司”),当前处在破产清算的过程当中。它主要的运营领域是在医疗保健领域,雇佣相关工人,经过培训后为医疗机构提供劳动力。按照常规理解,保护伞公司是一家专注医疗保健领域的劳务派遣公司。
因此,保护伞公司与其医疗机构客户是合作关系,保护伞公司的存在免去了这些医疗机构自行招聘、自行培训、自行管理的麻烦,减轻了这些医疗机构对基础医务人员运营管理成本。
可以说,医疗机构是以下订单的方式来随时增加或减少基础医务人员,在有需要的时候增派人手,在需求较少能够节省开支。而提供这项服务的保护伞公司满足了医疗机构的需求,也正因如此,保护伞的公司规模庞大,客户数量众多,营业额相当可观。
既然如此,对于保护伞公司来说,他们派遣到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仍旧隶属于保护伞公司,两者为雇佣关系。工作人员的薪资、国民保险NI以及员工所得税PAYE都应该由保护伞公司负责。
运营三年,税务欠款超3641万镑
作为服务协议,保护伞公司向医疗机构提供的付款账单中,从客户方面收取了增值税VAT。因此,保护伞公司理应将其从客户收到的款项中缴纳增值税VAT。
而实际上保护伞公司没有如实缴纳增值税VAT,并在其中做了手脚。三年中,公司提交的增值税申报表显示销售额为18.61万英镑,应付增值税为2.4万英镑。这大大低于其真正的业务销售额,涉嫌偷税漏税。
不仅如此,在破产清算的过程当中,英国税务局发现保护伞公司还欠付了雇员的国民保险NI和员工所得税PAYE。
也就是说,保护伞公司明明需要按照工资单上写明的金额,支付雇员的员工所得税PAYE和国民保险NI。但实际上,保护伞公司并没有如实缴纳这些税金,而是将这些钱保留下来,这些未支付的PAYE和NI总金额高达2159.6万英镑。
英国税务局最后计算保护山公司的累计税务欠款高达3641.8万英镑,其中包含欠缴的员工所得税PAYE、国民保险NI和增值税VAT。
可以见得,保护伞公司的实际业务量是非常庞大的,并且也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如实进行申报和缴纳。
公司实际掌控者腾挪资金,购置19套房产
能够转移如此庞大的资金,其实并非易事。就本案来看,实际被告人多达15名。涉及的公司也并非保护伞公司一家。
在案件中,有其他三家公司的名字进入了法官的视野,分别是Dynamic Int Limited、Universal Real (PVT) Limited和Universal Total Care Limited。
从保护伞公司赚取的资金在这些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间被不断转移腾挪,最后这些资金以公司(Universal Real (PVT) Limited)和个人的名义投资房地产。
经过调查,在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之间,与保护伞公司相关的房产投资多达19套,其总额达到849.7万英镑,这些房产几乎全部位于德比郡。
从税务欠款到房产投资,再到现在公司正在经历破产清算。可以想见,这前前后后的一系列违规和投资行为都是有策划、有预谋的。
这些行为终究是脱不开这些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官方注册的股东和董事竟不懂英文?
背后有人全程策划!
在这一案件中,复杂程度远超清算人的想象。实际上,公司注册的股东和董事就一个人,是一位女性,名叫Nisa,她自然也成为这一案件的关键被告。
但是在法庭的宣誓书中,Nisa表示,她每天都是四个孩子的全职母亲,不会说或者读英语。她的母语是乌尔都语,并且从未积极参与或了解她当前或曾经任命为股东或董事的公司。
实际上,Nisa是完全遵循其丈夫的指示,每天在各项文件中签字的。而她从来不知道这些文件的内容和目的。
因此,保护伞公司及其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并非其在官方文件当中的法人代表Nisa,而是其丈夫Raja,他是一名会计师。
也就是说,Nisa完全听命于自己的丈夫Raja的安排,虽然一些公司是注册在Nisa名下,或Nisa是这些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但其实她的丈夫才是背后的真正主使,是策划者。
从银行开立账户的细节中可以发现,尽管Nisa是公司的账户的主申请人,但是Nisa和Raja都有签字权,而且预留的邮箱也是Raja名下的电子邮件地址。
从法官的角度来看,证据其实是非常清楚的,Raja是整个相关时期所有牵连公司的神经中枢,几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Raja在背后进行策划。
公司董事到底如何确认?
在这一案件中,可以确认的是,Raja才是公司的背后主理人,尽管他并非是公司明面注册的股东或是董事。
根据英国2006年颁布的《公司法》第250条对于董事的定义,其中明确说明:“董事”包括任何担任董事职位,也就是行使董事权力的人,无论其名义上的职位是什么。这就是说一个人哪怕表面上只是公司的秘书或者是普通的职员,但是在公司中却干着实实在在董事的事情,这个人也就可以被认为是事实上的董事,英语中就是de facto director。
同时,按照《公司法》251条的规定,一个人哪怕不属于上面的情况,也可能成为公司的董事,那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影子董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是公司的官方董事,也不是事实上的董事,但是他/她却可以对公司的董事发号施令,给出指示,而且公司的董事会按照这些指示来行动。
就本案而言,法官认为,Raja就是作为原告公司以及其他几个被告公司的毫无疑问的董事。这些公司名义都有其他人来担当董事,但是Raja一直在这些公司中起着董事的角色,替公司签署相关文件,在不同场合代表公司。
不但如此,丽莎同时认为,Raja也是这些公司的影子董事,因为这些公司的名义董事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个摆设。他们完全听命于Raja。他让他们干什么,他们就会干什么。这一点从原告公司的名义董事Nisa的证词中也可以看出来。Nisa表示,她什么都不懂,完全是她的丈夫Raja让她做什么她就做什么。
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到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按照英国的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和公司之间是一种基于相互信任的托管关系,也就是公司出于信任,把公司的所有资产和利益托管给了董事。董事承担着一个受托人的角色,对公司有着受托的责任和义务。
董事的这个责任和角色要求董事必须时刻替公司的最大利益来考虑。如果董事非法转移了或者从第三者手中获得了本来属于公司的资产,法律上就会认定这些资产只是由董事代为托管,仍然是属于公司,只是暂时寄存在董事的手中。既然是暂时寄存,公司自然是随时有权力要回,包括这些资产本身以及后来的增值部分。
不但如此,这种关系还可以延伸到第三方。按照这个法律原则,任何一个人如果知道公司的董事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资产,然后这个董事又把资产转移给了自己的话,这个人也同样会被认定对公司的资产承担有托管的责任。也就是说法律会认定,相关资产只是暂时寄存在这个人的手中。公司如果讨要的话,这个人必须毫无条件地归还相关资产。
这就是说,B是A公司的董事。B挪用了公司的资产。相关资产虽然是转到了B的手中,法律上B只是在为公司托管资产。A如果讨要的话,B应该立刻无条件归还。如果B把资产转移给了C,C也知道这个资产是B在违反了自己的受托责任后取得的话,C就等于是自愿接受了受托责任,代理A来托管相关资产。如果这份资产在B或者C的手中受到损失的话(比如B或者C把这份资产挥霍掉了,或者又转移给了别人),B或者C就需要承担个人责任,也就是用自己个人的资产来赔偿A的损失。
这种情况可以用一个最简单,最常见的例子来说明。比如说一个人在公司中担任董事(这个公司可以是自己的公司,也就是当事人拥有100%的股份),他/她有一天把原本属于公司的钱扣留下来,然后交给了自己的家人,让家人去购买房产。这个房产虽然是最终注册在家人的名下,但是在法律上,这个家人只不过是在暂时替公司保管这个房产。它仍然是属于公司的,随时可以被公司拿回。
那么,本案最终是如何判决的呢?
谁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就像上面所说的,法庭认定Nisa是原告公司的董事。Raja不但是原告公司的事实董事,还是其他几个被告公司的事实董事。同时法庭还判定,这些被告公司是知道自己从原告公司所收到的钱款是如何来的。
基于上述的这些事实情况,法庭最后做出判决:
那些用原告公司的钱款所购买的,但是被注册在Raja和其他被告公司名下的资产都是他们在替原告公司进行托管,需要立刻归还给原告公司;
Nisa和Raja从原告公司转到自己账户下的钱也是他们在替公司进行保管,需要无条件退还给公司;
Nisa和Raja以及其他被告公司需要对原告公司承担个人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由于他们的过失,给原告公司那些托管在他们手中的财产造成损失的话,比如说被他们花掉或者转移给第三方的话(有不少钱是转移到了巴基斯坦),他们需要拿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丽莎建议:
这个案件说明,作为公司的董事,亦或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在经营公司之时,首先需要明确其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不仅仅是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税款的缴纳,为企业员工正常缴纳相关的税金,更为重要的是,公司董事对公司是承担受托责任的,是需要时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来行动和考虑的。
公司董事的基本责任出现在《2006年公司法》第171-177条款中,具体如下:
按照公司给予的权限行事;
以促进公司的成功为己任;
进行独立的判断,也就是不受自己利益的牵涉;
以合理的细心,技巧和勤奋来行使董事职责;
避免(和个人的)利益冲突;
行使董事职责时不再收受第三方的好处;
在代理公司进行交易时诚实披露自己在相关交易中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董事的职责适用于公司名义上的董事,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
反观上述整个案件,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无论是Nisa或者Raja都没有完全履行自己对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仅欠缴公司和员工的各项税款,还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利用其他公司的名义进行房产投资。最后致使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流程。
在这一过程中,公司董事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因此,公司董事也需要就个人行为承担相关的责任和相应的公司债务。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一旦董事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法庭追责的范围会有多大多远。非法转移公司的资产更会有严重的后果。任何人如果在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获得了公司的资产,就等于是在替公司就这些资产进行托管。一旦公司索要,不但要如数归还,外加相关收益;同时,如果这些资产有所损害的话,董事需要拿出个人的资产进行赔偿。
同时,这个案件也对那些只挂名不行事的董事敲响了警钟,因为一旦公司出了事情,作为董事的当事人是不可避免地要被要求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也许会感到冤枉,但是在其位不谋其事也是很误事的,往往会成为别人利用的傀儡。
丽莎在工作中经常有莎粉问,自己的朋友想成立公司,让自己挂名做个公司的董事,自己什么也不问,公司经营全部是朋友来做,可不可以答应呢?
丽莎相信在看了上面的案件之后,这个问题也就不再需要回答了,因为这种情况和Nisa是非常相似的。在案件中,法庭认为,Nisa作为公司董事的责任是不可以推卸的。
未来,丽莎会为各位莎粉讲述有关英国公司法的那些事。让您更加了解英国公司法的相关事宜,做起生意来更加得心应手。
如果您在英国公司法、英国劳工法方面有疑问,您可以联系咨询法律顾问。丽莎在这一方面曾经帮助许多客户解决问题,请您随时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专业的商业律师会回答您的疑问,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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