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开启离婚程序,就要面临如何处理婚姻财产的问题。在经历离婚的时候,经济弱的一方可能会特别不安,对您所面临的变化感到不知所措,从一个有两份收入的家庭变成一份收入往往相当挣扎。如果您没有房子或其他资产,可能很迫切想从对方那里得到一些承诺和保障。一旦得到了,或者说看到一些甜头了,这类人群就容易忽略向律师寻求有关财务协议的建议,最终进入漫长的索赔路程。
最近,高等法院宣判的Sismey 诉 Salandron[2021] 10 WLUK 372案件就充分说明这一点,在离婚前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寻找一份适当的解决方法相当重要。在本案中,女方S女士与丈夫私下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
然而,该协议在当事人在世的时候是不生效的,只是等到对方死亡时通过遗嘱的方式生效。这导致了一系列麻烦。由于S女士的前配偶再婚了,以及随后出现一系列变化,这一份离婚协议被取消,原来的“保障”全属于前配偶的现任妻子。
S女士是否能争夺回属于她的财产呢?如果遇到同样情况,我们该怎么做?
案子背景如何?
1984年,S女士在英格兰德比郡的警察局工作,B先生是她的同事,俩人认识不久后就变成恋爱关系。1986年,B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1988年,俩人结婚了,该物业作为双方的新房使用。
1993年,他们的孩子Thomas出生了,一家三口一直生活在这一套物业里。
到了2000年,B先生被内政部派到约旦工作,常年没办法回英国,夫妻俩人的关系逐渐冷淡。就在这一段时间里,B先生没管好自己,2002年,他在菲律宾度假的时候与一名女子M相识,便建立了亲密关系。随后,M女士跟着B来到约旦生活。
俩人地下情持续了好几年,直到2005年,B先生才有勇气把他与M的关系告诉妻子S女士。毫无疑问,这立刻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随后,S女士带着儿子Thomas搬出了公寓,住进了她于2014年用父母遗产款来购买的房产。
2008年10月20日,B先生和M也有了一个孩子,叫约翰。有了孩子后,B先生花了几年时间来解决M的移民身份问题。直到2012年,M和约翰才最终搬到英国,并住进了该物业——原来B先生和S女士的家。
2013年2月5日,B先生和S女士正式启动离婚程序,双方开始讨论离婚的财务问题。
据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2017年2月3日,法官批准了一项关于他们财务分割的同意令:B先生同意将婚姻物业留给Thomas,该财产在他死后以遗嘱的方式留下,剩余财产由Thomas和另外一个儿子约翰平均分配,其他商定的条款还包括妻子将获得储蓄和共同投资的财产;而B先生将保留他的退休金。立遗嘱的时候,B先生的女友M女士也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表明她知道协议的内容。
不幸的是,2019年7月,B先生被诊断为癌症晚期。10月9日,B先生与M女士正式成为夫妻(之前一直保持男女朋友)。死者没有再立遗嘱,并于2020年1月28日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了。
财产如何分?
根据《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由于B先生与M女士再婚了,尽管B先生确实执行一份与夫妻之间离婚协议的遗嘱,但由于没有重新再立遗嘱,M女士将成为他死后遗产的唯一受益人。也就是说,原来那一份离婚协议的遗嘱在B先生结婚后就自动失效了。遗嘱中所承诺的对Thomas的财产赠予也自然不再有效。
从法院资料看,B先生的遗产净值为203,243英镑,其中房产占190,000英镑。那么,作为他的配偶,M继承丈夫的所有遗产,包括该房产。
这显然超出了前妻S女士和儿子Thomas的预期。他们向丈夫的财产提出索赔,理由是违反了商定的离婚协议书。她和儿子都认为,这两个人就是故意在关键时刻点结婚的,结婚的目的是撤销原离婚协议的遗嘱。
据了解,M女士根据《1975年遗产继承(家庭和受扶养人保障)法案》第11条进行反诉并辩称,当初S女士要求死者签订的离婚协议,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挫败她未来的索赔。因此,这是不可执行的。
M女士承认,B先生确实是在诊断为癌症晚期的时候向她求婚的,他们决定结婚的因素之一是为确保她享有寡妇养老金的权利。但她认为,这并没有什么错。她提出,作为B先生的现任妻子应该获得的资产价值要比前任S女士在离婚财务程序中所获得的要大。
2020年5月13日,M获得了一份行政管理书,此后将该房产转移到她一个人的名下,不过,S和约翰仍然居住在这套房产内。
Thomas要求履行离婚契约中的协议。另外,Thomas认为,由于那一份离婚协议的签订,产生了对他有利的推定信托。他要求宣布该房产是B先生为他托管的,并下令要求M将该房产转让给他。
法官如何判?
通过审判,Thomas最终赢了这一场官司,法院维持B先生与S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并驳回了M的反诉。
据了解,通过调查,法院发现了对于S一方有利的证据。在离婚前,死者B先生与S女士之间有相当多的电子邮件,邮件显示离婚协议确实是两个人商量好的,并具有“串通”的意义,俩人都表明他们比较关心孩子,并且“串通“一些方法来保护这一份资产不受未来妻子的索赔,该方法就是写一份离婚协议。
因此,法官认为,配偶希望保护财产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案最应该考虑B先生的意图是什么。证据很明显表面,B先生的意图和S女士一样,都希望通过签一份离婚协议来避免未来这套房产落入新婚妻子手中,这被视为串通。
法官称,这一份离婚协议是公平的,适用于1975年法案第11条。此外,法官还发现,B先生已经收到离婚协议中自己应得到的部分,比如说,S女士取消分享他养老金的选择(据说,他的养老金相当可观)。
法院说,离婚协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其发出同意令后,该财产也就意味着是由丈夫为Thomas托管,不应再构成该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在丈夫去世后,该财产应该是传给Thomas。
丽莎评论:我们可以从该案件学到什么?
丽莎律师行张昕蕾律师认为,虽然Thomas最终索回了房产,但诉讼的费用和由此带来的延误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在离婚当时就把法定所有权转让给Thomas,而丈夫属于终身租户,或者在离婚时为Thomas设立有关该房产的终身信托,那么后来的诉讼就完全可以避免。
“我们看到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谈的相当好,也有一份很好的离婚协议。但是多年后却面临着前配偶的索赔,或者就像本案一样突然发生一些新的变化。因此,本案再次表明,在离婚时最好能做到彻底断绝关系的解决方案,这样一旦法院命令做出执行,离婚双方将没有任何经济联系。因为无论是否有意,没有人能够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
从另一方的角度来看,离婚后做出的彻底了断行为是相当重要的。之前有一个蛮出名的案件,当事人A在离婚十年后买彩票赢得5600万英镑。在他离婚时,他的资产相对较少,而且没有彻底断绝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他的前妻利用这一疏忽,通过谈判达成了200万英镑的和解。2015年,还有另一个案子,主人公B女士成功向他离婚20年的前夫申请抚养费,因为在离婚后20年她的丈夫已经建立一个非常成功的企业。
所以,不管从哪一方的角度来看,彻底断绝是相当重要。
如何彻底断绝呢?在英国离婚程序当中,有一个专业法律术语叫:A Clean Break Order。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1973年《婚姻诉讼法》,法院有权利在双方离婚时对彼此的财务索赔作出判决,以彻底解决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因此,张律师建议,您需要向法院申请“a cleanbreak order“,我们把它称之为”清算令“——也就是说,彻底清算婚后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在发出该申请后,法院确信双方达成协议就会下命令。接下来,这一份协议将会防止任何意外事的发生,实现彻底了断,确保您的未来资产得到保护。
丽莎律师行在清算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在整个过程中代表您。如需要帮助,可随时联系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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