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大型公司在制定员工薪酬架构时,都会有意识地进行合理规划,比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奖励、年终奖金以及各式各样的福利计划。
从公司角度来说,有这样的安排,自然是已经“精打细算”,在能够激发员工潜能、工作产出的同时,还尽可能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进行合理避税。
当然,这一切的预期都是按照公司能够良好发展的预期前行的。如果公司由于决策不当,导致整体运营出现问题,公司股票出现大幅度下跌,甚至让公司陷入破产境地,那么这一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今天,丽莎给大家分享一个与公司董事责任和合理避税有关的案例Re Marylebone Warwick Balfour Management Ltd (reg nr 02944316) (in liquidation); Hunt (liquidator of Marylebone Warwick Balfour Management Ltd) v Balfour-Lynn and others,来和大家探讨这一话题。
案件背景:
案件中具体的公司行为需要追溯到20年前,2002年至2010年期间,Marylebone Warwick Balfour Management Ltd(下称“MWBM公司”)使用一项涉及股权激励的计划,使得其减少公司员工的实发薪水,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员工的实发薪水将会被降低,因此,公司和员工所需要支付的PAYE和NI费用都会有所降低。
那么,MWBM公司是如何做到降低实发薪水的同时,也能满足雇员所期许的薪资呢?
MWBM公司使用一种被称为EBT的员工福利信托(英语简写为EBT)。MWBM公司在泽西岛成立了一家离岸信托,将未通过PAYE发放的工资转移到离岸信托。
EBT的运营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比较常见而且通常认为是合法的方式就是给员工发放与自己实际工资差额等值的股票。这些股票允许当事员工选择在什么时间出售,这可以是员工退休之后(这样的话,就可以避免高额所得税税率)或者是将来股票升值之后。
另外一种EBT的运作方式,一般是给当事员工发放贷款,但是从来不要求员工来偿还。由于是贷款,员工自然是不需要支付所得税。同时,又不需要偿还,员工完全可以当作现金来使用。过了几年之后,EBT会把这些贷款当作死账抹掉。这样工资的转移就变得无影无踪了。这类操作方式一般认为是非法的。
EBT计划是当时“五大”会计事务所(当时安达信还未因安然事件退出审计业务,故当时为“五大”)常用和推荐的计划。
由于案件提供的信息有限,丽莎不是很清楚MWBM的职工福利信托是如何运作的。
总而言之,MWBM公司的官方说法是,这一计划的关键目的是在于保持管理团队的团结,但实际上,原本需要支付40%税率的员工仅需要支付20%的税率,这样一来,公司和员工的纳税额度都在显著降低,节省了大量的成本。
然而好景不长,MWBM公司在2013年进入债权人自愿清算程序。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清算人查出2800万镑被“合理避税”
2013年,第一位清算人贝德纳什先生开始清算工作,于2016年提交了他的决算,但其报告并没有包含英国海关税务总署HMRC所想要的结果,也就是清算出MWBM公司欠缴的税款。
于是,在2017年,HMRC任命亨特先生(本案的索赔人)成为清算人。
经过长达两年的清算,亨特先生认为MWBM公司受到质疑的“合理避税”计划涉及PAYE和国民保险NI的总额达到27,706,849英镑。
在公司的鼎盛时期,MWBM公司对38,701,750英镑的税务损失负有连带责任。
因此,清算人亨特先生向高等法院提出索赔申请,认为MWBM公司的七名董事没有尽到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违反了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和第177条的关于董事职责规定;违反了《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关于欺诈性交易的规定。
由于此案的背景过于复杂,涉及到复杂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框架,法院历经10天的听证环节,最后给出了裁决。
董事们是否违法?英国高院怎么审?
看到这里,很多莎粉可能会认为,这家公司“合理避税”了上千万英镑,法院肯定会将公司董事绳之以法吧,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英国高院驳回了清算人所有的索赔请求。
我们先来看看清算人亨特先生的索赔要点:
清算人认为,公司的董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激进的”避税形势,很有可能会遭到英国税局的调查,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没有尽到作为公司的董事的职责,违反了《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以促进公司的成功为己任的职责。
在这样的前提下,清算人认为公司董事实施这样的计划,是在其他咨询公司的建议之下得出的,属于偏袒自己的私利,清算人认为董事也违反了《2006年公司法》第177条:在代理公司进行交易时诚实披露自己在相关交易中的利益;违反了《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欺骗债权人的交易。
清算人认为MWBM公司的董事们违反董事行事准则,付费购买税务建议,可能存在没有披露相关交易中的利益,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当中,需要公司董事为公司债务进行负责。
总结一下,清算人认为公司董事的税务决策没有完全履行法律所要求的董事行事准则,进而使得公司经营不利,并欠缴近2800万英镑的税款,在清算之时需要用公司的资产,甚至董事的个人资产来清偿。
然而,法院的裁定却是大相径庭。法院认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降低员工实发薪水的目的是出于真正的商业原因,并制定计划而随后运作的。并且,该计划的目的也不是停止支付PAYE和NI的费用。
也就说是,公司董事决议的这一做法在当时是符合公司利益的,因此公司的董事们没有违反《2006年公司法》的第172条的规定。
在这样的的基础上,清算人基于《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和《2006年公司法》第177条的索赔则不成立。虽然这一做法可能给税局带来了损失,但是判定董事是否违反这两项条例的先决条件是“目的”而不是“后果”。
因此,英国高院驳回了清算人的索赔请求,索赔失败。
丽莎建议:
这一案件的宣判,可能会给一些参与“合理避税”而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些公司董事带来一丝慰藉,毕竟法庭没有认定这是公司董事需要承担的责任。
但是,能够获得上述的判决也取决于案件的独特性,本案的核心是:公司的董事可以证明在选择一项税务计划前,是以公司的利益为考量(不是以个人私利为考量),符合其作为董事的职责,也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尽管这一计划可能会成功,也可能会失败(如文中的公司最后进入破产清算环节),但自始至终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公司董事从中谋利、或者有所谓欺瞒的动机,因此董事也不需要承担其中的责任。
那么,公司的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按照英国的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和公司之间是一种基于互相信任的托管关系。
也就说是,公司出于信任,把公司的所有资产和利益托管给了董事,董事承担着一个受托人的角色,对公司有着受托的责任和义务。鉴于此,董事的职责要求董事时刻替公司的最大利益来考量。
在本案中,清算人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来说明公司的董事因这一税务计划而让公司蒙受损失,而事实恰恰相反,这一做法正是以公司的利益来考量的。而在这一过程当中,没有所谓的私人利益输送和个人相关利益。
那么,在《2006年公司法》中,要求公司董事需要承担哪些基本责任呢?
按照公司给予的权限行事;
以促进公司的成功为己任;
进行独立的判断,也就是不受自己利益的牵涉;
以合理的细心,技巧和勤奋来行使董事职责;
避免(和个人的)利益冲突;
行使董事职责时不再收受第三方的好处;
在代理公司进行交易时诚实披露自己在相关交易中的利益。
相对来说,上述职责是非常基本和宽泛的,只是针对公司董事做出了基本的法律责任划分。尽管公司董事需要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进行考量做出决策,但实际上还是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不能在违反其他法律和条款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
比如说,关于公司的税务问题,公司董事不能为了公司的利益而铤而走险,违反英国的税务规定;关于公司的财务问题,公司董事不能随意挪用公司款项用于个人等等。
既然法律要求董事不可以鲁莽行事,他们如果对于公司将要做的事情不是十分清楚,对这些行为的合法性不明了的话,他们应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建议,然后按照这些建议去做。本案中涉事董事之所以能够打赢官司,一个很关键的因素是因为他们咨询了会计师的专业意见。这就足够证明,他们在整个过程中是慎重的,不是想刻意让公司违反法律。
对于有经验的董事来说,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是很常见的。这包括公司要进行兼并,出售,甚至是破产等重大事情。
除此之外,公司的董事甚至需要考虑为自己的职位购买诉讼保险。这是因为公司的董事承担着很大责任。这个职位是充满风险的。一旦公司出现事故,董事都有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这类起诉可以是民事的也可以是刑事的。没有相关的诉讼保险,很多董事估计是无力来对抗这类起诉的。在很多情况下,即使董事可以勉强来支撑这些官司,到了最后也会给自己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无论是咨询专业人士的费用或者是购买诉讼保险的费用,在很多情况下,只要董事提出来,很多公司会同意支付的。这些费用可以清楚地写进董事雇用合同中的。
好了,关于董事职责的问题,我们今天就说到这里。未来,丽莎会为各位莎粉讲述有关英国公司法的那些事。让您更加了解英国公司法的相关事宜,做起生意来更加得心应手。
如果您在英国公司法、英国劳工法方面有疑问,您可以联系咨询法律顾问。丽莎在这一方面曾经帮助许多客户解决问题,请您随时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专业的商业律师会回答您的疑问,解决您的问题。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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