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丽莎想谈一谈关于信托税收和规制上的一些雷区,能让大家更清楚怎么使用信托更好地生活。
在此之前,先普及一个冷知识。信托(trust)制度的起源就在英国,它的前身叫“尤斯制(use)”。
在13世纪的英国,宗教徒会委托可信的执行人在他们死后将土地捐给教会。这使得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
而矛盾的是,当时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免于征税,于是国家的税收收入不断减少。这显然影响了国王和贵族的利益。
于是国王亨利三世就颁发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任何人想把土地赠与教会,都要事先得到国王的许可,不然就没收土地。
变通的产生往往源自夹缝中的求生,宗教徒对新规十分不满,又不好直接反抗。于是他们在遗嘱中规定,把土地赠与宗教以外的第三者所有,但教会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就是“尤斯制”的由来。
当然,英国信托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1893年。《受托人条例》的颁布明确了经办信托的准则。
但不得不说,连几个世纪前的英国教会也在为“信托”税收苦恼不已,我们就冷静而乐观地看一下当今的英国信托吧。
英国的信托种类主要有7种,不同种类的信托,税务规制完全不同。
先从信托种类说起,简易信托,收益独立信托,酌情处理信托,收益累计信托,委托人收益信托,以及结合以上多种方式的混合型信托,和非居民信托。
1. 简易信托(Bare Trusts)是最被普遍接受的信托类型。如果父母成立了此类信托,受益人如果是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将在成年后(英格兰和威尔士规定18岁,苏格兰16岁)直接享有所有信托财产本金和收益的所有权。
此前,本金和收益由信托人管理。可以简单理解为,父母往往通过此类信托将财产转给子女。
2. 收益独立信托(Interest in Possession Trusts),顾名思义,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可以分别执行给不同的受益人。
在成立此类信托基金的时候,委托人需要指定收益受益人和财产受益人。
收益受益人届时享有相关受益的所有权,意思是只要收益产生,受托人就要把收益转给受益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信托财产才会转给财产受益人。
举个例子,丈夫为其房产成立了收益独立信托,指定妻子在世期间为房租的收益受益人。如果妻子去世,房产所有权才转给他指定的后代子女。
3. 酌情处理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s),是受托人享有最大权力的信托类型。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受托人可以决定支付本金还是收益,哪个受益人获得本金或收益,以及受益人获得收益的频率。当然这些都要根据委托人在信托协议中的要求酌情处理。
这种信托是考虑到受益人不具备成熟处理财产的能力,他们可能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其他无成熟处理财产能力者。因此由受托管理人酌情处理,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受益人的权利。
4. 收益累计信托(Accumulation Trusts)的目的是将财产收益最大化。信托管理人会将财产收益滚动累计。因为利益最大化的操作本身就具有灵活性,所以受托人享有酌情处理权收益的权力。
5. 当然,信托类型的设计也充分考虑到了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委托人收益信托(Settlor-Interested Trusts)。
比如,委托人因为年龄或者疾病无法工作或者无法管理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设立此类信托来保障未来的生活。这也是在考虑到受托人可以帮你运营本金产生收益的前提下。
6. 混合型信托(Mixed Trusts)是最灵活的,可以按照协议安排,根据不同财产的不同处理方式,混合使用以上信托类型。
7.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非英国纳税居民,以上信托类型都不适用。而“非居民信托“(Non-Resident Trusts)不仅税务规制复杂,委托人权限也存在着很多雷区。这个我们稍后会谈到。
→ 信托“收入税”的差异化
收入税通常是按照信托的类型来征收的,不同的信托,税率不同;不同形式的信托收入,税率也有不同。
另外,委托人(Settlor),受托人(Trustees)和受益人(Beneficiary)都有可能成为税负人。
以“收益累计信托“和”酌情处理信托“为例,
· 受托人是税负人。
· 信托收入的前£1000按照普通税率征收。如果是红利或股息类型(Dividend)的收入,税率为7.5%,其他所有类型收入税率为20%。
· 信托收入超过£1000的部分,红利或股息类型(Dividend)收入税率为38.1%,其他所有类型收入税率为45%。
· 对于信托来讲Dividend收入是没有免税额的。
以“收益独立信托“为例,
· 受托人是税负人。
· 红利或股息类型(Dividend)收入税率为7.5%,其他所有类型收入税率为20%。
· 因为受托人在此类信托中有酌情处理收益的权利,当受托人指定受益人直接享有相关收益,那么受益人成为税负人,需要在自雇申报中阐明和缴纳。
以“简易信托“为例,
· 受益人是税负人,需要在自雇申报中阐明和缴纳。
以“委托人收益信托“为例,
· 因为受托人享受权益,所以委托人是实际税负人。
· 可以由受托人替代缴税,但是需要委托人在自雇申报中阐明和缴纳。
· 收入税率根据设立的具体信托类型而定。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成立信托,信托种类可能包括,“简易信托“,”收益独立信托“,”酌情处理信托“和”收益累计信托“。
· 受托人是税负人,但由委托人在自雇申报中阐明和缴纳。
· 受托人需要向委托人提供收入和缴税证明。
信托“遗产税”产生的情况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面的例子:
转入税:在把“相关财产“转入信托的时候,绝大多数信托类型可能会涉及到此类税收。
· 通常来说,如果前七年累计转入信托的“相关财产“的价值超过遗产税的免税额,受托人需缴纳20%的“转入税”。
· 如果转让人在转入财产后7年内去世,可能要补缴20%的遗产税。
十周年税:信托成立后每十年会有“十周年税”。
· 通常来说,需要缴纳遗产免税额度以上财产价值的6%,
· 根据信托成立的具体时间,信托类型,转入转出财产的时间安排,有可能不需要缴纳“十周年税”。
转出税:转出财产一般发生在1)信托结束的时候;2)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的时候;3)受益人对财产开始享受“绝对权益“的时候;4)其他情形。
· 税率一般是转出财产价值的6%。
· 根据信托设立的具体时间,信托类型,转入转出财产的时间安排,有可能不需要或按较低税率缴纳“转出税”。
→ 信托“资本利得税”的减免
一般来说,1)把财产放入信托的时候,2)财产从信托转出的时候,3)受益人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所有权的时候,4)受托人不再是英国居民的时候,都可能会牵涉到资本利得税。
那么哪些条件可以减免资本利得税呢?
· 当受托人出售信托名下的房产,且对应财产在购买房产人的主要居住地,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 当受托人出售的财产属于受益人的生意,如对应公司的股份,且受益人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和表决权,受托人只付10%的税率。
· 当受托人直接将信托财产转给受益人或其他信托人,无需缴税;但接受方(包括受益人和其他信托人)出售信托财产,需要交税。
→ 最多雷区的“非居民信托”
丽莎在上一期的“信托”专题里解释过什么叫“非居民信托”。
简单说,如果在信托中至少有一名非英国居民受托人,且委托人在向信托提供资金时,既不是英国居民,也不长期定居英国,这种情况下设立的信托就属于非居民信托。
根据最新的《2020年洗钱核恐怖主义融资条例》,如果信托中有一名是英国居民受托人,同时委托人又与英国服务商合作,是需要向税务局登记的。
由于此条例在今年7月22日前获得了批准,但还没有实际条款,所以丽莎会为大家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并及时更新。
对于非居民信托的税收和法规非常复杂。不仅以上提到的所有规定适用于非居民信托,甚至还有额外的限制。
可以这样理解,对于非英国居民来说,如果设定英国信托,基本等于你放弃了自己财产的管理权。
举个例子,如果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信托财产,而子女是受益人。一旦基金确立,父母无权再出售房产或以任何形式从房产中获得收益。
非居民信托的“收入税”
绝大多数的“收益累计信托“和“酌情处理信托”,
· 受托人是税负人。
· 信托收入的前£1000按照普通税率征收。如果是红利或股息类型(Dividend)的收入,税率为38.1%,如果是其他类型收入,凡是在英国产生的,税率为45%。
· 如果受益人即将成为英国居民,要交45%税率的利息税。
对于“收益独立信托”,
· 受托人是税负人。
· 红利或股息类型(Dividend)收入税率为7.5%,其他所有类型收入税率为20%。
非居民信托还有一点不同,不仅委托人需要为信托收益缴纳税金,规定中还涉及了委托人的配偶,如果能从收益中获益,也是需要缴纳税金的。
丽莎还想提醒大家,对于给未成年人和身体生理缺陷的人设立信托以及非居民信托还有很多税务规制,如果希望了解更多细节,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者给丽莎发送私信。
如果你们喜欢丽莎的讲解,别忘了分享和点赞。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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