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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司邮箱发送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这事法院怎么看?

在英国生活工作的莎粉可能都会发现,仍有不少英国人使用电子邮件作为日常沟通的工具之一,而不是更为便捷的即时通讯工具。

不仅如此,工作邮箱也是英国商务和工作领域最主要和广泛的沟通方式。这样的社会惯性和文化难免会使得一些员工使用工作邮箱发送一些个人信息。

与此同时,企业对于公司邮箱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以防止公司邮箱受到不法攻击而造成私密信息泄露甚至造成更严重的经济损失。

近日,英国法院就宣判了一项非常有争议性的裁定《Brake v Guy》,判定了雇员使用雇主的商业电子邮箱发送包含个人信息的电子邮件属性。

丽莎带大家一起深入了解一下这个的案例,来看看法庭的观点到底是如何?雇员使用雇主商业邮箱发送个人信息到底会不会触及隐私问题?

案件背景:

这个案件的背景较为复杂,涉及企业破产与收购、农场的所有权、雇佣和解聘等长达十年之久的持续诉讼案。

为了能让莎粉更简单地了解案件的情况,丽莎今天仅单独解析有关企业邮箱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单一诉讼案件。给您在个人信息使用方面提个醒,以免受到侵犯甚至经济损失。

在过去十年的时间内,企业邮箱个人信息案件的原告B一直在使用公司的公用问询邮箱账户enquiries@axnoller.co.uk进行工作和联络。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enquiries”的邮箱不仅仅是原告B一人在使用,而是一个公用的企业问询邮箱,其他的员工也有登录的权限,也在使用这一邮箱。

此外,原告B也有另外一个含有公司域名的个人公司邮箱账户,但B也一直在使用“enquiries”邮箱来发送和接收个人个人电子邮件。

而在这期间,由于需要在其他法律诉讼过程当中向律师和专业顾问提供有效的证据,被告G将“enquiries”邮箱中带有B的个人信息的部分披露给了第三方。

而这样一来,原告B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因公司的行为而泄漏,公司没能保护她的个人信息安全,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而纵观这个涉及多方、诉讼时间长达10年的整体案件来说,企业邮箱涉及个人隐私案在整个过程中扮演了农场破产受托、所有权更替、实际掌控者关系中间联络、沟通的作用。在此期间,原告B认为被告G滥用公司邮箱,导致其个人信息泄露,要求进行赔偿。

法院如何裁定,通过公司邮箱发送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吗?

法院认为,原告B通过企业“enquiries”公共问询邮箱发送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做法,说明了原告B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没有进行妥善的处置和保管。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原告B已经对这些个人信息放弃了保密的要求,因此也不具备隐私性和保密权。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B的决定和诉求在法律和事实上是错误的。

法院认为原告B放弃个人隐私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权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原告B没有独占这一企业公用的问询邮箱账户“enquiries”,而是与其他员工共享;

尽管原告B持有这一邮箱账户的密码,但是是作为一名雇员所持有;

在公用问询邮箱中,原告B的个人信息邮件没有被单独存储,也没有标记为个人或私人;

当公司同时设置公问询问邮箱“enquiries”和员工名下的单独企业邮箱时,显而易见地可以推论后者有一定的个人隐私保密要求,为员工名下独自使用的邮箱;而前者的公用问询邮箱“enquiries”不应该承载过多的个人隐私信息。

在这一基础上,如果已经明确了原告B 的基本认知和诉求是错误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G将信息传递给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以获得专业建议就不能算作是滥用个人信息或侵犯隐私。

比如,被告G将电子邮件的副本发送给律师和新闻代理人的这个行为没有过错。

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B有责任进行举证来说明出现在企业问询邮箱“enquiries”的内容为个人隐私,需要进行隐私保护。

但遗憾的是,原告B也没能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证据说明这些信息是需要被保密的,属于她的个人隐私。

法院最后认为,原告B未能证明被告G使用公司邮箱发送其个人信息的行为触及泄露其个人信息和隐私。原告B的诉求也自然没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这一宣判意味着什么?

在这一案件当中,不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普罗大众来说,可以明晰的一点是,通过公司邮箱,尤其是公司公共邮箱,如名称为info,office,enquiries,adm的邮箱,所发送的个人信息不再属于个人隐私信息的范畴。

不过,这种认定仍旧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完全从客观角度上排除部分个人信息需要合理保管和保密的必要性。因为每一家公司在职责任命、管理规定、邮箱划分上可能都存在千差万别。

作为一般规则或“合理的出发点”,某些类型的个人信息,如个人健康、私人财务和个人身份等相关信息,通常被视为需要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而其他类型的信息并不会涉及侵犯隐私。

也就是说,在公司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之时,需要首先判定这些“信息”是否有合理的的隐私保护需要。其次,则是需要判定这些信息出现和传递的方式的渠道。

如果说这些信息并非极度敏感,而且还是通过公开的渠道进行传递,那么公司没有理由认为这是员工个人隐私的范畴,更没有义务为其保密。

丽莎建议:

通过这一判决,作为雇员,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之时,在公司规定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工作邮箱进行个人信息的接送和发送。比如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订阅操作、预约服务等。

但是,仍要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和公开的风险,不要将过于私密的个人信息使用公司邮箱进行接收和发送。

其实,除了一些必要的工作问题需要通过公司商业邮箱进行沟通。丽莎还是建议大家能够将自己的工作事宜和日常生活进行区隔。分别使用不同的邮箱进行管理,能够更好地将不同邮件分类之外,还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达到生活和工作的平衡。

除此之外,对于雇主来说,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也需要重视,员工的忠诚和信息管理也非常重要,防止公司的机密信息外泄,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公司对于重要的职位或文件,也应该加以限制和管理,比如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加以培训,对公司的文件保密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相对来说,采取适当的举措能够有效地防止信息泄露,规避相关问题和经济损失。

丽莎也经常会收到一些困惑的雇主和雇员的咨询,如果您在劳务关系、劳动仲裁方面出现问题,建议您可以咨询法律顾问,丽莎在英国商业法和劳工法方面也曾经帮助不少客户解决问题,请随时联系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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