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知道

为逃避英法庭赡养判决回国提离婚,真能躲掉责任?

谈到“离婚”的话题,丽莎收到过不少的提问,是有关在中国还是英国离婚。

我们曾经说过,为了执行上的方便,关于离婚双方的财产判定,一般双方的财产在什么地方,亦或是财产在什么地方最多的话,最好就在那个地方申请离婚。

同时,在中国结婚的双方,也是可以在英国申请离婚的;中英两国的文件都是相互承认的。

双方在英国离的婚,回到国内自然还是承认的;顶多也就是需要做个认证,也就可以了。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双方决定回到中国离婚呢?英国对于中国法庭的判决,又是否承认呢?

甚至是说,如果一方不认为中国(或其他非英国的国家)法庭具有司法管辖权,甚至不认同该国的司法系统和程序,认为该判决会是不利于自己的话,又能否回到英国法庭上,得到扭转呢?

一则名为J v J (Non-Recognition of Overseas Divorce) [2021] EWFC 43的英国家事法庭最新判决,正巧给我们带来解答。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双方分别为波兰籍(太太)和中国籍(先生)。

俩人是在2016年认识,2017年结婚的。然而在2019年初,双方决定分开(分居)。

2019年5月,太太向英国法院申请离婚,但那时先生已经回到中国(而且看起来,先生是有意离开英国的,他在太太对他提出Form A(财务要求)后,就立刻回国)。

太太于是申请让程序能够通过电邮的形式就达到效力(Service to be effected by email),来解决先生的逃避。

2020年8月,英国法庭确认了Deemed Service(也就是在另一方,这里指先生,一直不回应的情况下,直接视为申请生效),允许太太以无辩护的讼因(Undefended cause)诉请离婚。

后来,案件辗转被转到了Central Family Court(中央家事法院)和高等法院(High Court),就停滞而没有进展(尽管太太多次尝试联系和催促)……

原来,回国后的先生,是想在国内提出离婚诉讼,他在2019年10月,向中国法院申请离婚;中国法院在同年11月接受了其诉讼申请。

在这期间,人在英国的太太,其实并不知道先生已经在中国提出离婚;并且根据太太的说法,她是一直到了2020年4月20日(中国法庭即将开庭听证的前两天),才收到这个消息…

无助的她,只好赶紧电话给一个人在中国的朋友,请朋友在22日当天,代为出庭。

太太并没有聘请任何中国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并且在该“朋友”不被允许作为McKenzie Friend(指法律上的朋友)代为出庭的情况下,法庭正式发出离婚公告。

2020年12月,中国法庭正式判决准许原告(指先生)和太太离婚;太太对此并没有提出上诉,双方离婚生效。

而太太当初在英国提出的离婚诉讼呢?由于太太并没有在中国法庭正式判决离婚前,拿到英国法庭判决离婚的命令,所以连带着太太先前提出的财务索求(Financial remedy proceedings),都随之失效(Fell away)。

为此,太太决定向英国法庭,申请“不承认”中国的离婚判决(Non-Recognition)。

→ 英国法庭怎么看?

回到英国法庭,负责审判这起案件的家事法庭认为,虽然当初先生在中国申请离婚的当下,太太并没有收到通知。

但是,自太太于2020年4月20日起发觉到这件事,直到最终中国法庭判决在同年12月14日出炉的期间,中间长达了约8个月的时间。

并且,英国法官也发现,先生当初并没有刻意隐瞒在中国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事实上,先生有采取合理的步骤,去通知太太,包括将信件寄到她的常用邮箱。

法官也认为,在这8个月期间,太太如果不能自己去参与开庭,也可以请朋友(合法的程序是要通过Power of Attorney合法授权),或者聘请中国的律师协助。

反之,太太在这8个月的时间内,就只给中国法庭写过一次信(并且在得知太太先前委任的那位朋友,不被允许代为参加听证后,仍然没有寻求其他方式,而是一直依赖那位朋友)。

法官还发现,太太在2020年6月的时候,曾经付钱获取中国专业顾问的法律报告,以及在2019/2020年期间也曾聘用中国专业就业律师;

所以,在离婚诉讼这件事情上,法官觉得太太的“毫无作为”并不是十分合理。

于是最后,法官驳回了太太提出的“不承认”中国法院离婚判决(Non-Recognition)请求,也同时驳回了她连带提出的“离婚诉讼”和“财务补偿申请”(Financial remedy application)。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法官驳回了太太的诉讼,但法官也有指出,太太可以尝试通过域外家事诉讼的方式(即根据Matrimonial and Family Proceedings Act 1984-婚姻和家庭诉讼法),提出财务救济(Financial Relief)的要求。

丽莎结语:从上面分享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中国的离婚判决,拿到英国的法庭上,依旧是可以被承认的。

在案件中,太太之所以毫无作为,是可能出自于认为中国的司法系统,不利于她,存在她不认同的地方;同时,她也一直觉得双方的案件,司法管辖权是在英国,而非其他国家。

但通过英国家事法庭做出的判决,给了许许多多有着类似情况的当事人,一个清楚的信号,那就是:即便您不同意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系统,或认为该国/地区根本没有权力审判当事人的案件,您都不应该直接忽视不管。

对于案件中的太太来说,假设她认为,离婚诉讼不属于中国法庭的管辖,那么她仍然应该积极参与诉讼,并且聘用专业律师,去要求中国法庭放弃其管辖权。

如果说,当事人已经尽力去做,可是仍然认为遭受不公的话;那么当回到英国法庭上,英国法官一般也会判决给予补偿的。

这也就是说,对于另一方来讲,如果想要完全通过避掉英国法庭来逃过责任,似乎也是行不通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对于莎粉们理解类似的案件情况,可以带来一些帮助。

如果您对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还有其他英国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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