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文章,丽莎想要跟大家聊聊“3C居留”(3C Leave)。
不少人对于“3C居留”一般都有基本的了解,就是说,根据英国移民法的Section 3C,如果英国境内申请人在原持有的签证到期前,准时而没有逾期的递交新的签证申请的话,那么申请人原本的身份所赋予的所有权利和条件,将会一直延续到新的申请结果出来的那一天为止。
打个比方,一个人原本持有学生签证,在该学生签证到期前,在英国境内申请了工作签证,并且该申请是“有效”的;那么,这个人的学生签证就会被视为“无限延长”,直到工签申请的结果出来为止。
这是因为当事人有效启动了Section 3C,所以其“学生签证”的权利和条件,就可以被延长,即便是在等待移民局出结果的期间,该学生签证其实已经到期(过了原来的有效日期)。
也就是说,申请人在等待移民局审核结果的“这段期间”,可以继续合法地居留在英国,不会被视为非法居留(即便原来的签证已经到期)。
针对前面所说的,我们先做个整理:
所谓的“3C居留”,就是指申请人合法启动Section 3C而获得的“延长居留”。
这代表,想要启动Section 3C,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
申请人原本持有合法签证(Leave to enter或Leave to remain),并且人在英国境内;
在原签证到期前,向移民局成功递交了有效申请;
那么,即便在新的申请尚未出结果之前,申请人原来持有的签证到期了,申请人也会被视为“持有合法居留”而可以继续待在英国,直到该申请的结果出炉。
从申请人“原持有签证”到期日,直到“新申请结果”出炉日,这之间/这段申请人仍然可以继续合法居留英国的时间,就属于“持有3C居留”(3C Leave)。
不过,这个3C居留并不是指申请人另外拿了一个签证,而是申请人通过启动Section 3C,相当于获得”原签证“效期的延长。
因此,在持有“3C居留”期间,申请人的签证状态,也就是签证条件,是维持和原来签证一致的;比如说原本持有配偶签证,就等于是原配偶签证的延长。
再进一步说,3C居留(3C Leave)不只适用于“签证申请”的期间,还包括申请人的“上诉期间”。
意思是说,这类签证的”延长“,应该适用并持续至申请人的”上诉权利“完全耗尽为止,这包含了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和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进一步解释:假设申请人的新申请被拒绝了,但具有上诉权利,申请人于是在移民局给出的“期限内”提出了上诉;那么,申请人原来的签证,就可以被视为延长至上诉结果出来为止,依此类推。
→ 那要是-没有上诉权利呢?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没有上诉权利”的当事人,这里指的是那些不具上诉权的申请,例如计分制签证;那么,在申请被拒而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期间,也是可以适用-启动Section 3C的。
想要启动Section 3C,申请人必须在移民局给出的时间段内,及时提出”行政复议“,这一般指的是自申请被拒绝后的14天内。
→ 可是,问题又来了:如果已超出原来的上诉期限,但法庭后来仍接受了申请人的上诉呢?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上诉法院最新出炉的一个判决:Akinola & Anor v Upper Tribunal & Anor [2021] EWCA Civ 1308,进行延伸讨论。
从移民法来看,Section 3C的(2)(b)指出,3C居留(3C Leave)一旦“中断”了就是“断了”;意思是说,如果申请人没有在移民局给出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就无法再次启动Section 3C的居留。
可同时,Section 3C的(2)(c)又表示,只要申请人的“上诉”是有效的、被接受了,那么“该上诉期间”就视为持有3C居留(Section 3C Leave)。
所以,在过去一则名为R (Ramshini)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JR/2156/2019)的判决中,其实有初步解释这个问题。
当时,负责审判的上级裁判法庭指出:“3C居留是可以’被复活‘的。”
上级裁判法庭的意思是,如果申请人超过移民局原来给出的期限,所提出的“逾期上诉”(Out of time Appeal),能够被法庭所接受并确定要审理的话,那么申请人就应该视为持有“3C居留”,可以继续合法待在英国,直到上诉结果出炉;法庭认为这样的解读才是合理的,才能符合逻辑。
所以,在那之后,移民局其实也有更新相关指导文件,修改成符合上级裁判法庭的说法。
→ 然而,问题还是没有完全获得解决?
原因是,根据以上的修改,其实只解决了申请人在“上诉期间”的身份合法性问题。
可是别忘了,前面已经说了,该上诉是属于“逾期上诉”(比如超过了原本移民局给的“14天”期限);这样的话,即便后来该上诉被接受了,申请人在“上诉期间”可以启动Section 3C,持有合法“3C居留”,但在那之前(也就是自申请结果出炉,至后来上诉被接受,这“中间”的时间),不就还是属于“非法居留”吗?因为该段时间是无法启动Section 3C的呀?
这也就是最新的上诉法院判决,要探讨并处理的问题:究竟“逾期上诉”被接受,3C居留“被复活”后,稍早前的那段“空窗期”能不能被忽视,也同样视为“整段时间”都持有合法3C居留,不再存在任何非法居留的时间段?
之所以会需要如此“较真”,是因为:当初是否存在任何的“非法居留”时间段,将可能影响到申请人未来的“永居申请”。
→ 上诉法院怎么说?
以移民局的立场来看,并不同意“逾期上诉”一旦被接受,先前那段“中断期”可以被视为持有合法3C居留;而案件的当事人自然持反对立场,认为3C居留只要“被复活”,就应该视为从过去(当初身份申请出结果/被拒绝的那刻起)直到现在(直到“逾期上诉”出结果为止)的无限延续,中间并不应该有任何“Gap”,否则的话岂不是一种前后矛盾?
可惜的是,在这一点上,上诉法院是站在移民局那方的。
上诉法院认为,即便3C居留“被复活”以后,也不能被回溯而延续;这代表,只要当事人是提出“逾期上诉”,即便该上诉后来被法庭接受并审理,得以再次启动Section 3C,稍早那段“中断期”(Gap)还是存在,当事人势必会留下一段“非法居留”的纪录。
不过,上诉法院也有补充,根据移民局的“Long Residence”政策,未来当事人想要申请转永居的时候,负责审理的移民官员是有权去“酌情处理”的,也就是酌情忽略当初那段“Gap”,使得该“Gap”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的10年合法永居申请。
法官的意思也是,一般情况来说,移民局届时是应该通过“酌情处理”去审核当事人的永居申请,不应该单纯基于当初那段小小的“Gap”而拒绝当事人的永居。
基于这样的操作,当事人担心的“Gap”就能得到解决。
→ 3C居留的复活“起点”呢?
上诉法院进一步指出,一旦“逾期上诉”被接受,Section 3C就应该视为“从申请人提出上诉起”获得启动(when the Notice of Appeal was filed);而不是移民局所说的“自(该)上诉被接受起”才算持有合法3C居留(on the day the Appeal was Lodged)。
这代表,只要“逾期上诉”被接受,稍早前那段“Gap”就会更短、更容易“酌情忽略”。
丽莎结语:
从上诉法院的最新判决可以看出,3C居留和上诉的问题上,有些先前的疑问或者认知,是有被推翻并获得解决的。
总的来说,上诉法院虽然没有同意,3C居留一旦被“再次启动”将可以豁免先前的“Gap”;但其实从内容上来看,上诉法院是更偏向于申请人/案件当事人那方的。
这对于有过或者正面临相关情况的申请人来说,还是比较好的消息。
丽莎也建议,如果莎粉们对于自身情况,不清楚如何判断、不确定未来申请如何操作的,应该尽快咨询专业移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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