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知道

跨国恋情破裂,孩子父母对簿法庭,抚养权争夺亦能皆大欢喜?

丽莎律师行最近刚完成了一个横跨欧亚的跨国讼诉案件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孩子,被迫要留在一个毫无朋友又语言不通的地方,长时间下来令她感到生活非常不快乐、甚至忧郁以至于无法忍受的程度。

可是她又舍不得孩子,难以抛下孩子离开,做为一个母亲的她陷入了两难的局面……

(为了保护当事人,相关案件信息已经做了适度修改,但不影响整体案件叙述和真实性)

为了方便案件描述,我们把这位妈妈称为小莎,孩子的爸爸称为小俊,他俩的孩子称为小明。

小莎多年前以学生身份从日本来到英国伯明翰(Birmingham),很快就认识了一位比她大25岁的英国商人“小俊”。

小莎和小俊的年龄虽然有点差距,但也无阻爱情种子的萌芽。

小莎和小俊开展同居生活后(不过没有结婚),他们的爱情也开花结果,小莎怀上了小俊的孩子-小明。

目前小明已经10岁。他在英国出生,由于小俊是英籍,所以小明自然也是英籍。

不过身为商人的小俊无可避免地因为工作关系,要离开英国到荷兰,而且还不是一段短时间。

于是在商量过后,小莎决定带着孩子,跟着小俊一起去荷兰。

不过,事情却没有进展地如想象中顺利。

小莎到了荷兰后,才发现自己完全无法融入当地文化。

不只语言不通,她在那边也都完全没有认识的朋友,也无法经济独立。

基本上,她的生活就只能完全依赖小俊。

而且他们在荷兰的家,环境也不太适合儿童居住。

因为没有暖气的关系,他们一天到晚在家都要穿着厚厚的外套;因为没有良好的照明,小莎在晚上带孩子去厕所时都得拿着手电筒;因为房子屋顶漏水的关系,每逢下雨天就会往下滴水。

小俊变得经常早出晚归,他俩的感情也就渐渐变淡……

这种种的一切,都让每天被“禁锢”在房子里的小莎感到无比沮丧。

虽然小莎很享受和儿子一起相处的时光,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没朋友又没工作的环境下生活,小莎终于崩溃了。

有一次小莎带着小明回日本探亲时,她就在想:“要不我就把小明直接带到英国去,母子俩一起展开新生活?

小俊当时并没有和他们一起回日本,但当小俊知道小莎有这个打算时,他一时紧张就报警备案,怕小莎会带着孩子出走。

到了小莎再次进入英国境内时,由于小俊通知了警察,所以小莎在海关就被截住问话,不过最终确认孩子是跟随母亲的,并没有对孩子有任何伤害所以放行。

小莎之后就和小明一起暂住在伯明翰的一个朋友家,因为她不想回去荷兰。

而焦急的小俊得知情况后,就赶紧飞回英国,甚至把小莎给告上法庭,要求法官让孩子能跟随他在荷兰生活。

小莎这下慌了,她不懂法律,英语又不是她的母语。

而且因为小明在荷兰已经居住了很多年,基本上荷兰就是小明的长期居住地。

小莎非常担心她会毫无胜算,甚至失去了之后能和儿子继续见面的机会。

于是,小莎在朋友的介绍下找上了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帮助她,让她有机会能和孩子在英国一起生活。

我们在仔细了解小莎的情况后,发现这起案件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它”横跨了英国和荷兰的法律。

不过既然小俊是在英国法庭提告的,那么我们也就是根据英国的法律去处理案件:

首先,我们需要搜集各种证据去证明小莎是小明的主要照顾者(Primary Carer),例如是生活照片、通话纪录、学校生活的各种相关资料和纪录,小明的医疗纪录等等。这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

由于小俊常常都要出差,所以虽然他基本上是家庭的经济来源,但“照顾孩子”的实质工作几乎可以说是由小莎全权负责的。

第二点就是,小莎听从法庭安排带小明给CAFCASS(Children and Family Court Advisory and Support Service家庭儿童意见服务机构)做了一个心理报告,结果显示出如果小明如果突然完全地失去母亲照顾,将对小明的心智和情绪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毕竟从小到大,小明和母亲小莎相处的时间,远比和爸爸小俊多出很多)。

同时,此报告还明确提出了小明自己是想要跟母亲留在英国居住的

而第三点是,荷兰这个地方对小莎来说是完全无法接受和适应的,甚至因此遭受严重的精神折磨,达到无法承受的地步。

那么,身为小明主要照顾人的小莎,如果她自己的精神状况不佳,又如何能够为小明提供最好的生活和照顾呢?

再加上小俊在和小莎在一起前,曾经离过婚并有个孩子,并且这个孩子也已经生了孩子(也就是说小俊有孙子),正巧也定居在伯明翰。

小俊的孙子和小明从小就一起玩耍,所以这么说来小明在英国伯明翰其实也是有“亲人”的。

综合以上多点,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着想,法官最后就判了小明虽然将会和小俊一起定居在荷兰,但是每个周末小明都可以回到英国和母亲小莎一起生活。

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由于小明的主要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还是荷兰,所以根据国际法律,孩子的接触和抚养权判定权限其实是属荷兰法庭;英国法庭只有很少一部分的度量权力,那就是在孩子的自主选择,还有孩子和母亲如果分开对他们在生活上造成无法承受的情况。而我们恰恰就在这两点上争取到了法庭的特许。

当事人小莎得以继续见到儿子并共度每个周末,对于小莎来说也算是放下了心头大石了。

→ 可过了6个月后,小莎又该何去何从?

必须说明的是,小莎这次回到英国,是持有访问签证回来的。

许多人都知道,持有英国访问签证的当事人,当次待在英国的时间,是不可以超过180天,也就是6个月时间的。

不过由于小明一出生已经是英籍,所以小莎其实是可以考虑通过孩子的英籍身份来申请自己的身份的。而这也是我们正在替小莎办理中的案件。

虽然目前来说,小莎并不是小明唯一的抚养人,但是由于小莎和小明之前的关系十分密切,而且到了现在他们也都能固定每周见面,有我们争取的法庭判决做为有力佐证。

所以,小莎其实可以尝试申请“家长签证”的。

但当然了,想要申请家长签证的话,小莎必须满足其相关要求,也就是具有足够的经济条件能够支持自己和孩子在英国的生活具有足够的住房通过英语A1考试证明自己能够亲自并直接地接触到孩子(Direct access in person)证明自己有意要持续担任抚养并教育孩子的一个主动(Active)角色等。

→ 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英国法庭判了小明平日会随小俊在荷兰生活,并在周末回到英国和小莎生活。

但是由于小明的主要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还是荷兰,所以根据国际法律,最终的审判权其实是属荷兰法庭

也就是说,如果小莎或小俊其中一方决定把案件带到荷兰法庭,那么荷兰法庭的判决才是最终判决

不过当然,英国法庭所做的判决在英国的孩子接触安排方面,是有法律效应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会有藐视法庭的刑事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小莎见孩子的权利。

而这样的判决,在将来的荷兰家庭判决方面是十分具有指向性的

一般来说,到了荷兰法庭,当地的法官也会把英国法庭的判决纳入参考,从而做出决定的。

我们的律师们在操作孩子抚养权案件的同时,时刻结合客户移民方面的需求,为客户的最大利益做出整体规划。

这样在家庭法庭进行的同时,不忘提醒法庭,客户移民方面限制的各种因素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家庭法庭就必须考虑,而且判决时也会充分尊重客户和孩子的人权,给披露判决申请移民开了绿灯,这基本将会给客户节省很多时间。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针对英国法律和移民方面还有任何疑问的话,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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